索引号:002482306/2017-00004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17-09-11
文件编号:浙农质发〔2017〕32号 统一编号:ZJSP19-2017-0009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4 09:44:49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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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9月11日


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管理,建立省级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有效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指当地乡镇政府对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以及其他一定规模生产者的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信息平台所形成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工商登记代码(或规模生产者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地理坐标、主体类别、产品认证等必要的基本信息,以及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合格证使用等生产、管理信息。

第四条 各级应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对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检查、核实,对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及时修改信息,并填报生产主体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附件),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审核后录入。

第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填报信息,若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核查后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其他生产信息可自行修改;同时按规定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如实填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使用信息。

第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纳入信息库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项目扶持、农业展会、品牌认定、信用评价等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


附件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

所属市

所属县(市、区)

所属乡镇(街道)

主体名称/规模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主体类别(1)

地址

地理坐标(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农民信箱账号

产品类型(3)

生产规模

产品认证(5)

东经(度)

北纬(度)

规模

单位(4)

产品

认证类型

示例:

XX市

XX县

XX街道

*****科技有限公司

330421******474

农业龙头企业

木业大道往北到底

120.***835

30.***873

孙**

133****9338

sun**

蔬菜、水果

600

芦笋

绿色食品

填写:


















注:1.主体类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户。

      2.地理坐标:以“度”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

      3.产品类型:粮食、蔬菜、草莓、杨梅、葡萄、柑橘、梨、桃、香菇、草菇、金针菇、木耳、畜禽、茶叶、中药材、蚕桑、食用花卉、其他。

      4.生产规模的单位:亩、头、羽、群、只、尾、吨。

      5.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填报人(主体):        (签字/盖章);是否同时注册其他类型主体:□是,□否;同时注册的其他主体名称:                       ;核实人(监管人员):               (签字);当地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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