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19-00067 | 有效性: | 废止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19-12-16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19〕13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19-0003 |
《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扶贫办共同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解决相对贫困新形势的新要求,扎实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程,在原有《关于印发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34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五条。分别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的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省级补助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的扶贫异地搬迁范围。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一般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二)关于扶贫异地搬迁的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一是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二是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三是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完成搬迁”的认定标准,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备案。
(三)关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根据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按项目实际用地需要予以下达,异地搬迁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做他用。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四)关于扶贫异地搬迁省级补助标准。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省级补助标准根据工作实际、资金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各地可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统筹本级财政投入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根据搬迁方式、安置方式、人员性质、搬迁地性质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补助。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 年3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扶贫办,具体联系处室为:省农业农村厅扶贫开发处,联系电话: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