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19-00055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19-03-11
文件编号:浙农科发〔2018〕3号 统一编号:


《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 政策解读

2019-03-11 00:26:01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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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省里对农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省委深改领导小组将其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在年初召开的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专门作了部署。国家和省里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农业部积极开展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的通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开展农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创新改革试点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良好环境。

为推进这项改革,省里选择湖州市及富阳等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我厅着手《意见》的起草,组织对全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农技推广部门、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完成《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初稿。随后,将初稿征求省级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的意见建议,作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省政府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级相关部门及试点市、县(市、区)意见建议。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发函,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审计厅等部门意见。最后,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科技厅联合发文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农业科技人员,具体包括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三类。其中农业科研人员指省内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农技推广人员指省内农业、林业、渔业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在岗的技术人员;其他农业技术人员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新型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农业的大学毕业生。

三、主要内容解读

《意见》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创新创业。这一部分主要是在《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的基础上,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明确离岗人员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离岗手续及相关事宜。

2.《办法》规定“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而《意见》规定“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主要是为了减轻个人负担。

3.《办法》规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而《意见》规定“针对种子种苗行业,若确有特殊需要,在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续签期限,突破6年的限制”。这主要考虑到种子种苗行业研发、推广、应用具有周期长、环节多的特殊性。

(二)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主要为了调度农技推广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4.明确了增值服务的内容。主要指农技推广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合同等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

5.明确增值服务的程序。即个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审核批准—签订三方协议—进行公示—报上级部门备案。特别是规定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单位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增值服务收入报单位备案。

6.规范增值服务行为。即增值服务人员不得泄露本单位(部门)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部门)合法权益;所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企业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

(三)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点主要是细化《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使其更符合农业行业实际,更具操作性。

7.强调了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8.对“农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指出“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应合理计算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本”,充分考虑到推进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权益。

9.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奖励给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明确了具体的分配形式。同时规定,农业科技人员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0.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领导干部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详细规定。

12.对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所拥有专利转化作出了详细规定。

13.对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检测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的奖励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14.通过改革现有职称评审制度,将参评主体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实行分类评价。

15.规定通过三方面措施,调动其他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面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技术指导员,制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任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把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作为主持人,加大农业类项目扶持力度。把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作为农业类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项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切实发挥其作用。

16.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农业企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厅;解读人:吴涛,联系电话:8675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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