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18-00071 | 有效性: | 失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18-10-26 |
文件编号: | 浙农计发〔2018〕31号 | 统一编号: | ZJSP19-2018-0007 |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明确各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按照农财两部要求,我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需进一步明确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种类范围、操作办法、责任义务、工作要求等,确保组织实施。
(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16年,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切实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需求,并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特色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但未细化确定具体的补贴产品种类与要求,在具体操作上也需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三)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将我省列入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省份之一。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明确有关工作继续按农办机〔2017〕10号文件执行,相关补贴产品要求及补贴操作需由省级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上述背景,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产品与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新产品补贴、省级补贴产品(以下合称“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试点产品补贴资质条件:列入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对于可以进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我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同时,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②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新产品补贴重点对具有创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补贴。中央农机新产品主要对田间运输机、捡拾压捆机、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进行补助,省级农机补贴产品主要对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履带自走式耕作机、金属粮仓、除臭设备进行补助,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对遥控飞行喷雾机进行补助,新产品补贴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补贴金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制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另行公布。
同时,为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补贴操作。从2017年补贴工作实施成效来看,我省将新产品补贴与常规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同一种操作模式,已经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和基层农机管理部门所接受,工作推进也较为顺利。因此,2018-2020年新产品补贴操作继续参照实施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执行,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按照“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三)责任义务。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要求的责任义务规定,进一步明确新产品补贴政策实施中购机者、产销企业、农机和财政部门的责任义务,并明确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文本由省农机局统一监制。
(四)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从2017年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来看,植保无人机补贴相关资质条件、操作要求等设置较为妥帖。同时,根据实地调研、各地反馈情况以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规范管理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需取得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其他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抓好政策实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的,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并将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加强总结评估,当年度政策实施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并报送省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解读人:省农业厅计财处王刚辉,电话:0571-86757757;省财政厅农业处何法顺,电话:0571-8705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