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19-00019 有效性:废止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19-12-13
文件编号:浙农产发〔2019〕9号 统一编号:ZJSP65-2019-0009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10 10:53:58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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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社、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对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12月13日  


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7.企业科研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8.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适用以下条件: 

1.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要求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对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所辖企业,要求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所辖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等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3.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以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4.其他需要调整经营规模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6.县级以上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7.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向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设区市对口行业主管部门。

2.市级农业农村局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3.省属企业对照条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九条 认定程序方法

1.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认定方案、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

2.专家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对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商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成员单位提出审定意见。

4.经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企业,认定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监 测

第十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年份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提交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规模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 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和监测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联合发文公布,颁发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资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可视同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申报。

1.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6.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五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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