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19-00124 有效性: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19-07-02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舟27号建议的答复

2020-01-19 11:32:40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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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灵芝、吴静雅、高海浩、杨永明、周国岭、余雄伟、余河通、刘优飞、管志强、邵雷、李玮玮、练国平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 有序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的建议》(舟27号)收悉。经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一、 我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情况

自201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迅速行动、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坚决有力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2019 年2 月1 日,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根据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浙江省“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同类型“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要求和标准,为专项行动的有序推进和全面完成打下良好基础。截至3月25日,全省6873个“大棚房”问题,均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恢复农业生产功能面积6220.14亩。我省充分考虑产业融合项目的实际,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200余个涉及三产融合、农旅结合的“大棚房”问题,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方式开展整治整改。

二、 关于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情况 

目前,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规定,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内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不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是坚守耕地红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关于盘活农村土地相关政策情况

为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对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提出了明确的整治要求,明确按照“亩均论英雄”的理念和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要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各项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计划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合理安排新建区块,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当前,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目前已征求各地意见,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和监管政策。同时,国家相关部委也正在积极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调研。下一步我省将同时开展相关调研,及时向有关部委报送有关调研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并根据国家新修订的设施农用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种植业处唐传军,联系电话:0571-8675753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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