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0-00409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0-12-18
文件编号:浙农法发〔2020〕12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0-0018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0-12-24 16:00:21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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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宣传引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黄恽,0571-86757686;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陈俊,0571-8105123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

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特制订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年内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一种管理措施。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精细划分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我省高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倡导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下同)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适用条件

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具备整改条件;

(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

(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经法制审核后执法机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等情况,会同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及时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告知承诺制实施取得良好成效。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本意见自2021年1月20日施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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