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0-0017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0-07-27 |
文件编号: | 浙农渔发〔2020〕16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0-0006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7日
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我省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船的基础信息录入、更新及校对,监督所辖渔船落实进出渔港报告的规定要求;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告进出辖区渔港渔船的抽查,核实报告情况。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协作监管机制,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报告信息共享运用、协作监管。
第四条 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的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或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报告。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渔船拟进出渔港前,通过“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无法通过系统报告的,可委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或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书面报告(见附件)。
第六条 渔船进出渔港实行航次报告。出港报告内容:船名号、船长姓名、联系方式、实际作业类型(方式)、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出港编组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船名号、联系方式、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第七条 报告人提交渔船进出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拟进出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取。
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 船长应按规定保持渔船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认真落实进出渔港报告的渔船,各级管理部门应采取通报表扬、调整渔船安全分类等级、优先发放生产性成本补助资金、优先办理渔船联审检验等措施予以鼓励奖励。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报告或系统校验不合格后拒不整改的渔船,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采取安全违规记分、调整渔船安全分类等级、纳入失信名单并约谈所在公司负责人和船东、责令停航、全省通报协同查处等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监管职责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12米以下海洋渔船、休闲渔船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简化报告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渔船进出渔港书面报告单
附件
渔船进出渔港书面报告单 | ||||||
基本信息 | 船名号 | 船籍港 | 作业类型 | |||
船长姓名 | 海上联系电话 | |||||
进港报告 | 进港时间 | 月 日 时 | 职务船员数 | 渔获上岸港 | ||
拟进港 | 普通船员数 | 渔获品种及数量 (公斤) | 1. | |||
2. | ||||||
3. | ||||||
出港报告 | 出港时间 | 月 日 时 | 职务船员数 | 渔具数量 | 月 日 时 | |
出发港 | 普通船员数 | |||||
安全自查 | 1.捕捞许可证: □有 □无 | 2.安全通导设备:□有 □无 | ||||
3.消防设备:□有 □无 | 4.救生设备:□有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