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0-00177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0-07-27
文件编号:浙农渔发〔2020〕15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0-000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06 16:56:03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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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7日


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渔业船员行为,增强渔业船员法律意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海洋渔业船舶服务且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简称渔业船员),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实行累计记分。

第三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分值

第四条  根据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12分:

(一)不服从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和调度的;

(二)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三)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一般或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海上碰撞事故,未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五)渔船发生重大险情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出海生产的;

(六)因渔事或海事纠纷,召集他船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影响或人员伤亡的;

(七)利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相关活动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6分:

(一)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的;

(二)渔船超员、超载、超高、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

(三)渔船违章搭客、装载的;

(四)装载危险货物或违禁物品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六)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管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3分:

(一)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六)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及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1分:

(一)渔船航行、生产未随船携带船舶相关证书的;

(二)船员未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

(三)渔船航行或锚泊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

(四)渔船船员在临水作业时未穿着救生衣的;

(五)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明火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的;

(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每雇佣1名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记1分,上限3分。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周期(简称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12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条  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与安全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安全责任追究同步执行。

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执行。

第十一条  渔业船员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记分。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实施记分。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渔业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记分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记分。

第十三条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定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相应记分分值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应当录入全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系统,并供渔业船员和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五条  渔业船员对安全违规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做出记分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渔业船员。

第四章  应用

第十六条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参加渔业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技能学习教育和考核。

考核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学习、考核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渔业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拒不参加学习或考核的,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记录和情况依法作为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职务船员晋升的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渔业船员违规情况在征信、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在我省内陆渔业船舶服务且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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