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0-00180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0-07-02
文件编号:浙农质发〔2020〕14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0-000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07 17:43:59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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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日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

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挂钩实施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主体信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挂钩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和村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一年度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发生Ⅱ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年度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80%。

第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4.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发生农产品质量抽检拒检或推诿不配合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依照本办法严格审查,切实将挂钩机制执行到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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