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0-0029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0-08-31 |
文件编号: | 浙农科发〔2020〕17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0-0009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31日
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和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年行动部署,切实抓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坚持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深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耕地资源利用更加生态高效、农产品供给更加绿色安全,为高质量打造国家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先行区夯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严格耕地管控与粮食增产保供相协调。既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确保严管类耕地“应划尽划、应调尽调”,又要充分考虑粮食增产保供的重大任务和实际需要,不搞层层加码、级级提速,稳妥把握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和节奏。
(二)坚持产业绿色发展与维护农户权益相统筹。在推进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既要压实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农业绿色发展的主体责任,禁止种植不符合要求的粮食作物,也要尊重农户意愿,引导农户主动调整种植作物类型,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推进与突出分类施策相结合。既要紧盯年度目标任务,坚持全局一盘棋,加强整体谋划、统一部署和集中推进,形成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的强大合力,又要综合考虑各地土壤质量、水土资源、气候环境等具体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实现耕地高效、有序、安全利用。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以及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工作任务,到2020年底,全省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面完成种植结构调整。
四、重点任务
(一)依法划定调整区域。各县(市、区)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初步划定结果为基础,结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地图影像、耕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确权等资料,深入开展受污染耕地摸底调查,认真填报种植结构调整实施区域明细表,确保辖区内所有严管类耕地全部划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调整。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先补后调原则进行调整,补入面积不少于调出面积,质量应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标准,若补入田块质量暂时未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承诺一年之内建成并认定,如果一年内未完成建设认定的,暂停所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划审核。划定实施区域后,需按相关规定方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明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土地使用权人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规定,确定种植结构调整的实施责任主体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对于未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地块,由承包户承担;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并在有效期内的,由土地经营权人承担。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告知其有关事项后与其签订承诺书,依托乡镇街道、村委会建立常态化巡查和主体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三)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按照“治用结合,分类施策”要求,落实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措施,对相对集中连片区块实行差异化的“一区一策”制度。对于改种非食用作物的区块,因地制宜加大纤维类、染料类、观赏类等经济作物的推广力度;对于仍种植食用类作物的其他区块,应当将水稻等粮食作物调整为对重金属低积累的农产品,加强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定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预案,防范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四)配套推动耕地流转。深化土地流转与种植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通过转包、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有序推动相关地块的使用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为统一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和土壤修复治理创造条件。对主要划定区域中存在零星“插花田”现象的,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另行安置农户承包地块。
(五)系统建立工作台账。为构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应当建立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总台账,将划定调整区域、确定责任主体、调整种植结构等重点工作列为主要内容,对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到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勘查记录、项目建设、经费拨付等重要书面材料进行台账式管理,建立工作进度“月统计、季通报”机制。
五、进度安排
(一)到2020年9月底,各地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种植结构调整区域的划定工作,结合农业农村部关于报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的要求,及时上报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情况。
(二)到2020年10月底,基本完成种植结构调整区域划定并上报备案,向主体告知相关责任义务并签订承诺书。
(三)到2020年12月底,对划定区域进行上图入库管理,做到“四至清晰、主体明确、品种有数”,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任务,完成工作台账的梳理、汇总和归档,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巡查管控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市负总责,县具体负责”,将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作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行动的年度重点任务,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农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上下衔接和左右协调,形成统筹推进、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对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政策供给,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耕地保护补助等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补助政策、加大配套力度,对应调整粮食种植任务要求,制定种植结构调整补助标准,出台调整过渡期风险粮食集中收购和统一处理办法。
(三)加强技术指导。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切实发挥科研院校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专家团队,编制种植结构调整推荐技术目录。坚持因地施策,综合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酸碱调节、肥水调控、休耕轮作、秸秆离田利用等技术措施和农作制度。
(四)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排出时间表、任务书和作战图,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加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专班队伍、农技人员、生产主体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附件:种植结构调整实施区域明细表
附件
_______县(市、区)种植结构调整实施区域明细表
填表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 | 行政村 | 实施责任 主体 | 中心 经度 | 中心纬度 | 需调整面积(亩) | 调整前 种植结构 | 调整后 种植结构 | 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是否涉及 粮食生产 功能区 |
汇总 | — | — | — |
注:1.本明细表需按相关规定方式通过机要途径于10月底前报送。
2.实施责任主体、种植结构等内容发生变动的,需及时上报更新;
3.调整前种植结构分为水稻、蔬菜、水果以及其他;
4.未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调整后种植结构一栏暂空;已实施调整的,分可食用作物、非食用作物、休耕以及非农四大类进行填写,其中种植作物的还需注明具体改种种类,如蔬菜、棉花、花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