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现将《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9月7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4日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含林、牧、渔,下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名录依托“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并与“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衔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协调、统筹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据录入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录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经团委系统认定的青创农场。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一般应符合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地形地貌因地制宜细化标准,《浙江省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不能涵盖的产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相关标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家庭农场基本信息;
(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信息;
(三)家庭农场合作服务信息;
(四)家庭农场财政扶持、金融支持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提供精准服务引导、帮助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经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条 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年报制度,每年更新报送信息,信息更新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家庭农场应纳尽纳、应录尽录。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制度的衔接,做好数据共享。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培训等工作,明确责任处(科)室,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信息开展1次以上的随机抽查,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数量不少于3%。抽查发现家庭农场实际信息与名录系统信息不相符的,应及时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
第十四条 名录中的家庭农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名录系统中予以移除。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列入异常名单:
1、每年4月30日前没有在名录系统中更新信息的;
2、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3、违规经营被查处的;
4、列入失信名单的;
5、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6、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告知已经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第1种情形被列入异常名单的,重新填报后即可移出异常名单。
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达到相关处罚期限,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单。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数据使用审批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和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及时提出系统升级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系统应用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使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气象、产销、科技、金融等精准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政策支持、项目对接、评先评优、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名录系统,开展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情况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或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评先争优和享受财政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录入规模参考标准
种植业 | 粮食 | 面积(亩) | 50-500 |
蔬菜 | 面积(亩) | 10-80 | |
茶叶 | 面积(亩) | 30-300 | |
果品 | 面积(亩) | 30-300 | |
竹木 | 面积(亩) | 30-300 | |
花卉苗木 | 面积(亩) | 20-200 | |
食用菌 | 万袋(棒) | 5-100 | |
中药材 | 面积(亩) | 20-80 | |
蚕桑 | 面积(亩) | 20-300 | |
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20-200 | |
畜牧业 | 猪 | 年出栏(头) | 500-2000 |
肉牛 | 年出栏(头) | 30-200 | |
奶牛 | 年出栏(头) | 50-500 | |
羊 | 年出栏(头) | 100-500 | |
蛋禽 | 年存栏(只) | 2000-20000 500-25000 500-25000 | |
肉禽 | 年出栏(只) | 10000-40000 1000-25000 1000-25000 | |
兔 | 年存栏(只) | 500-1000 40-400 40-400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50-300 50-300 50-300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150-300 150-300 150-300 | |
渔业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20-50 20-100 30-200 |
农旅结合 | 年产值(万元) | 15-100 20-60 25-100 | |
种养结合 | 年产值(万元) | 15-100 20-60 25-100 | |
其他 | 年产值(万元) | 15-100 |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信息表(必填项)
采集人: 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 ||||
家庭农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需填写) | |||
区划及详细地址 | 市 县 乡/镇 村 | |||
农场主姓名 | 户籍地 |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经营类型 |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 |||
经 营 情 况 | 种 植 业 | 粮食 | 种植面积 亩 | |
蔬菜 | 种植面积 亩 | |||
茶叶 | 种植面积 亩 | |||
果品 | 种植面积 亩 | |||
竹木 | 种植面积 亩 | |||
花卉苗木 | 种植面积 亩 | |||
食用菌 | 种植面积 亩 | |||
中药材 | 种植面积 亩 | |||
蚕桑 | 种植面积 亩 | |||
其他经济作物 | 种植面积 亩 | |||
畜 牧 业 | 猪 | 年出栏 头 | ||
肉牛 | 年出栏 头 | |||
奶牛 | 年出栏 头 | |||
羊 | 年出栏 头 | |||
蛋禽 | 年存栏 只 | |||
肉禽 | 年出栏 只 | |||
兔 | 年存栏 只 | |||
中蜂 | 年存栏 箱 | |||
意蜂 | 年存栏 箱 | |||
渔业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 亩 | ||
农旅结合 | 年产值 万元 | |||
种养结合 | 年产值 万元 | |||
其他 | (请注明) 年产值 万元 | |||
示范农场等级 | £县级 £市级 £省级 £非示范 | |||
创建时间 | 从事农业 生产年数 | |||
农场主从业经历 | £合作社主要负责人 £普通农民 £企业管理层 £村干部(含大学生村官)£毕业大学生 £农机手 £个体投资业者(个体工商户) £中专生 £进城务工返乡人员 £转业军人 £其他 | |||
上年家庭年总收入 | 万元 | 家庭成员数 | 人 |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元 | ||||
参与生产家庭主要劳动力数 | 人 | 常年雇工人数 | 人 | |
农场主确认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