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2020-09-04 18:08:11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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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9月7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4日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含林、牧、渔,下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名录依托“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并与“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衔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协调、统筹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据录入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录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经团委系统认定的青创农场。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一般应符合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地形地貌因地制宜细化标准,《浙江省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不能涵盖的产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相关标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家庭农场基本信息;

(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信息;

(三)家庭农场合作服务信息;

(四)家庭农场财政扶持、金融支持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提供精准服务引导、帮助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经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条 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年报制度,每年更新报送信息,信息更新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家庭农场应纳尽纳、应录尽录。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制度的衔接,做好数据共享。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培训等工作,明确责任处(科)室,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信息开展1次以上的随机抽查,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数量不少于3%。抽查发现家庭农场实际信息与名录系统信息不相符的,应及时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

第十四条 名录中的家庭农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名录系统中予以移除。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列入异常名单:

1、每年4月30日前没有在名录系统中更新信息的;

2、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3、违规经营被查处的;

4、列入失信名单的;

5、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6、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告知已经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第1种情形被列入异常名单的,重新填报后即可移出异常名单。

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达到相关处罚期限,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单。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数据使用审批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和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及时提出系统升级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系统应用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使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气象、产销、科技、金融等精准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政策支持、项目对接、评先评优、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名录系统,开展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情况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或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评先争优和享受财政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录入规模参考标准

种植业

粮食

面积(亩)

50-500

蔬菜

面积(亩)

10-80

茶叶

面积(亩)

30-300

果品

面积(亩)

30-300

竹木

面积(亩)

30-300

花卉苗木

面积(亩)

20-200

食用菌

万袋(棒)

5-100

中药材

面积(亩)

20-80

蚕桑

面积(亩)

20-300

其他经济作物

面积(亩)

20-200

畜牧业

年出栏(头)

500-2000

肉牛

年出栏(头)

30-200

奶牛

年出栏(头)

50-500

年出栏(头)

100-500

蛋禽

年存栏(只)

2000-20000

500-25000

500-25000

肉禽

年出栏(只)

10000-40000

1000-25000

1000-25000

年存栏(只)

500-1000

40-400

40-400

中蜂

年存栏(箱)

50-300

50-300

50-300

意蜂

年存栏(箱)

150-300

150-300

150-300

渔业

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面积(亩)

20-50

20-100

30-200

农旅结合

年产值(万元)

15-100

20-60

25-100

种养结合

年产值(万元)

15-100

20-60

25-100

其他

年产值(万元)

15-100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信息表(必填项)

采集人:                  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农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需填写)

区划及详细地址

市      县      乡/镇        村

农场主姓名

户籍地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类型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粮食

种植面积        亩

蔬菜

种植面积        亩

茶叶

种植面积        亩

果品

种植面积        亩

竹木

种植面积        亩

花卉苗木

种植面积        亩

食用菌

种植面积        亩

中药材

种植面积        亩

蚕桑

种植面积        亩

其他经济作物

种植面积        亩

年出栏          头

肉牛

年出栏          头

奶牛

年出栏          头

年出栏          头

蛋禽

年存栏          只

肉禽

年出栏          只

年存栏          只

中蜂

年存栏          箱

意蜂

年存栏          箱

渔业

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面积        亩

农旅结合

年产值          万元

种养结合

年产值          万元

其他

(请注明)          年产值          万元

示范农场等级

£县级  £市级  £省级  £非示范

创建时间

从事农业

生产年数

农场主从业经历

£合作社主要负责人    £普通农民   £企业管理层     £村干部(含大学生村官)£毕业大学生  £农机手

£个体投资业者(个体工商户)          £中专生

£进城务工返乡人员      £转业军人    £其他

上年家庭年总收入

万元

家庭成员数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元

参与生产家庭主要劳动力数

常年雇工人数

农场主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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