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0-00063 有效性: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0-06-30
文件编号:浙农提〔2020〕202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台72号建议的答复

2021-01-08 16:00:26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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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标、丁理法、王文军、陈佩莉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取缔帆张网作业的建议》(台7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帆张网作业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我省帆张网作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因具有比较明显的高产出、低耗油的优势,在我省沿海特别是舟山的岱山、嵊泗等渔区迅速发展,最高峰时我省有帆张网渔船1700余艘。但随着帆张网渔船吨位与主机功率的增大、网具规格扩大与携带数量增多、先进助渔仪器配备等,其对幼鱼资源杀伤大、安全隐患大、与其它捕捞作业争占渔场等危害性也日渐凸显。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和省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帆张网作业的政策。在各级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到目前我省持证帆张网渔船已减少到540艘。

(二)现行管理政策。

1.严禁审批制造帆张网作业渔船。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号令《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从2019年1月1日不予批准单锚张纲张网(即帆张网)作业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2.将帆张网列为过渡渔具。原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规定,帆张网为过渡渔具,网目(或网囊)尺寸不得小于55毫米,禁止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也明确将帆张网列为过渡渔具。

3.提高帆张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取标准。从2008年开始,我省采取经济调节手段,大幅度提高帆张网作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取标准。目前各地的收取标准为100元/千瓦,是拖网作业的5倍。

4.降低帆张网渔业油价补贴。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降低了对资源破坏严重的帆张网等作业的渔业油价补贴,并明确从2020年开始,帆张网作业渔船不再给予补贴。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采取舆论引导、执法推动、政策促进等途径,疏堵结合、多管齐下、持之以恒,进一步加强对帆张网作业的规范管理,努力压减直至最终淘汰帆张网作业。

(一)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压减帆张网渔船的强大舆论氛围。进一步凝聚全省沿海渔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共识,从生态文明建设高度来看待帆张网管理问题,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渔民充分认识到帆张网作业的对渔业资源的危害性,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沿海渔区营造压减帆张网作业的强大舆论氛围,加快淘汰帆张网作业进程。

(二)严格执行现行管理政策。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一律停止审批帆张网作业渔船。对于现有的帆张网作业渔船,一方面积极引导其更新改造为其他作业,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激励帆张网渔民主动减船转产。严格落实帆张网作业较高的渔业资源费收取标准,以体现政府控制和压减帆张网作业的决心和姿态;严格执行国家油补政策,从2020年起,帆张网作业渔船不再给予补贴。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帆张网作业重点渔区、渔获物卸货港口以及渔获物销售市场、投售点开展集中或交叉执法检查,保持高压状态,严厉打击帆张网加装衬网、“证业不符”、网具超载及违规收购和加工违法捕捞海洋幼体渔获物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处钱磷飞,电话:0571-86757351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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