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1-00111 有效性: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1-01-08
文件编号:浙农提〔2020〕119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31号提案的答复

2021-01-08 17:13:20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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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霞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渔业养殖险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531号)收悉。经会商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渔业养殖险发展现状

水产养殖业是我省渔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健全水产养殖风险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厅积极鼓励支持发展渔业保险,目前我省渔业养殖保险主要由省渔业互保协会承保,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展了渔业养殖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等精神,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自2013年开始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试点,目前试点险种囊括海水鱼类、海水虾类、海水池塘蟹虾贝、浅海贝类、浅海藻类、淡水鱼类、淡水虾类、龟鳖类和名特优水产等9大类,基本涵盖我省主要水产养殖经济品种和养殖模式。保险试点地区覆盖舟山、台州、温州、杭州、嘉兴、湖州、绍兴、衢州和金华等9市35个县(市、区)。保险条款方案包括传统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两种类型,并基本实现保险方案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能满足养殖户的不同需求。至2019年12月31日,养殖险共承保2976单,累计为会员提供风险保障17.2亿元,总保费规模8927.78万元,发生赔案1351起,累计弥补会员损失1.57亿元。除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外,部分商业保险公司目前也已在我省试点开展了淡水养鱼、稻田鱼养殖、青鱼养殖、池塘循环淡水鱼养殖、清水鱼养殖、青蟹养殖、鳖养殖等7个险种的渔业养殖保险,2019年共为322户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8亿元,共支付赔款2405万元。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深化渔业养殖保险及其业务体系建设工作,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支持指导各渔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渔业保险业务,加强渔业养殖险政策研究,指导险种开发,不断完善渔业养殖险条款方案,稳步扩大渔业养殖险试点险种和范围,强化渔业养殖险管理体制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一)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渔业保险长效机制。2013年试点初期,我省海水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得到了农业部农业科技服务和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项目资金的支持,部分市、县(市、区)也配套了相应的补贴资金。自2016年起,省财政专项资金对渔业养殖险进行了补助,共安排了7000万元用于支持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渔民的保费进行补贴。各级政府也给予了相应补贴,有效降低了养殖渔民的资金压力,提高了其参保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把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补贴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并根据试点需求提高省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鼓励试点地区配套市、县(市、区)级补贴,建立由中央、省、地方三级支持的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补贴力度,进一步减轻养殖户的保费负担。

(二)关于政策倾斜引导,增加渔业保险商业成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和农户普惠金融的税收支持政策已延长执行至2023年底,涵盖农户和养殖户贷款、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多项税收政策,其中已包括为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税收优惠,即:保险公司为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下一步,我厅将指导省渔业互保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加深业务合作,建立再保或共保关系,共同研究开发水产养殖保险产品,分摊水产养殖大灾风险,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三)关于以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我厅将进一步指导渔业保险经营主体与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气象部门、高校及研究所建立健全合作关系,在险种制定、保险方案设计、风险管理、产品优化等方面,充分听取专家和渔民意见,优化条款方案,因地制宜设置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增强条款方案的差异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保险方案制定既能满足多数养殖户的基本需要,又能满足部分养殖户的特别需求。指导其进一步调研评估我省主要水产养殖经济品种可保面积,稳步扩大当前试点险种覆盖面,不断丰富渔业养殖险可保养殖品种和模式。通盘考虑渔业养殖险开展地区和险种布局,协调不同区域主要养殖风险类别,避免单一风险过于集中,选择查勘定损技术相对成熟,养殖户接受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的险种,作为特色险种重点推广。继续深化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究和推广,在目前已开发试点的海水鱼类、海水池塘蟹虾贝、浅海藻类、浅海贝类和淡水虾类等气象指数险种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与水产养殖灾害损失直接关联的气象水文因子,开发新的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建立灾害损失模型,解决水产养殖保险查勘难、定损难的问题,降低展业成本和道德风险。

(四)关于完善管理体制,加大保险理赔监管力度。我们将进一步指导渔业保险经营主体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指导严把承保管理,加强保前养殖户基本信息、保险标的养殖情况核查,台风高发季节不定期开展保中抽查,掌握实际养殖动态,为后期准确理赔提供依据。指导创新查勘手段,采用无人机、水下摄像系统、谷歌地球等先进科技辅助事故定损,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和查勘质量。指导加强渔业养殖险理赔服务网络和队伍建设,保障事故灾害放生后,查勘人员快速响应、及时到位,同时进一步简化业务工作流程,不断提升渔业养殖险理赔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处杨亮杰;联系电话:0571-8675757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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