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1-00927 | 有效性: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1-06-16 |
文件编号: | 浙农提〔2021〕10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台8号建议的答复
郭文标、陈佩莉、王文军、王均淼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生产渔船船员证书配备的建议》(台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船舶船长和主机总功率的不同,需要配备不同等级职级的职务船员,以满足渔船出海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目前,我省有1.1万艘国内海洋机动渔船在24米至45米以下,需要配备二、三、助理级职务船员3-6个人。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中我省签发的二、三、助理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数量现已有7万余本,与我省现有24米至45米以下国内海洋机动渔船1.1万艘比对来看,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但由于船员聘用、人员流动、船员老龄化等因素影响,实践中我省大部分海洋渔船难以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去年,我省在渔业外来劳力集中的象山、岱山、普陀、温岭四个渔业重点县(市、区)开展渔业船员中介服务试点工作,并开发了渔业船员管理服务系统,促进了渔业劳动力有序流转。今年3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来函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时,我厅就职务船员晋升时间缩短、职务船员持证年限延长等问题向部局反馈了修订意见。近期,我厅又向部局报送了要求在我省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相关工作改革试点。
下一步,针对你们提出的生产渔船船员证书配备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完善渔业船员管理服务系统,力争到2022年建立渔业劳动力市场化准入机制,全面构建渔业劳动力市场,规范雇佣渔业劳动人秩序,促进渔业劳动力有序流动,满足渔船出海需求。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修订之机,积极争取将我省渔民反映的渔业船员培训、考试以及职务船员晋升时间、考证年限放宽、出租借用证书行为罚则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修订中予以破解,并依据部局批示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相关工作改革试点。三是加强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和出租借用证书行为的检查与打击力度,确保渔船出海时人证相符、船员配备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处李劲松,电话:0571-86757579。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