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65-2021-0018浙农专发〔2021〕6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消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0-22 16:44:18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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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消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2日

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消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动《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浙农渔发〔2020〕15号)落实,构建记分消分的闭环管控机制,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规定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可通过参加渔业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技能学习教育和考核予以消分,考核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无需消分。

二、消分流程

(一)启动。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向其送达《告知书》(见附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告知其参加培训,并告知参加培训考核的相关流程、要求等;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培训。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共24学时,其中线上培训20学时,线下培训考核4学时。线上培训通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的“中渔学院”和“兴渔学堂”APP等网络学习平台进行。线下培训在记分对象完成线上培训学习后进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线下培训时,应查看渔业船员证书、个人身份证件、线上培训情况等资料,对符合规定参加培训的记分对象予以登记。线下培训主要包括渔业安全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知识、渔业安全事故案例及技能等内容,培训基本教材为《渔船海上生产安全手册》,也可针对记分的主要违规行为突出某项培训内容。记分对象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将线上培训改为线下培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并应按学时要求做好培训工作。

(三)考核。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培训的渔业船员应及时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为全省统一的大纲和题库,可针对记分的主要违规行为突出某项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合格的,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四)消分。考核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零。参加升级和换证培训,经考核合格的,视同消分培训考核合格,原记分分值清零。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渔业船员安全违规消分工作组,人员由业务相关处(科)室及负责纪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记分对象的培训、考核、消分等事宜。消分结果应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二)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点培训、考核场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场点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无专业培训点位的,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本消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告知书

附件

告知书

NO:

船员:

截至年月日,你(身份证号码:)的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在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你可通过参加学习教育和考核予以消分。请你按规定(或者写xx个工作日内)向

(最后被实施记分地、渔业船员注册地或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参加免费的消分培训和考核。

XXX(渔政执法机构)

(印章)

日期:年月日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当事船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编号为14位,前4位为年份,中间6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流水号。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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