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和服务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

2021-11-26 11:12:25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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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的通知》等精神,我厅编制了《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农业农村部门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和告知书、承诺书》《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源更新办事信息。要及时根据印发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和服务指南(2021年版)规范更新省级统一管控外的其他办事信息,让群众和企业“找得到、看得懂、可网办”。

二、严格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在全省实施的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延续)”“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审批”等8个事项;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为“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设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变更)”“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设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变更)”“蚕种生产许可(设立)”“蚕种生产许可(变更)”“蚕种生产许可(延续)”“蚕种经营许可(设立)”“蚕种经营许可(变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等10个事项。要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和相关事项的告知书、承诺书、服务指南,受理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事项,明确提交材料的承诺期限,现场勘察审查调整为发证后事后监管,实现“即审即办”。要抓好闭环管理,确保操作规范、衔接顺畅和有效监督,防止“告知随意”“以签代告”和“有诺不遵”“失诺不管”“一诺了事”。

三、优化为民办事服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工作“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全省通办”,积极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大力提升服务支撑能力,耐心、准确答复申请人咨询的问题,严把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关,着力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努力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捷度与满意度。

《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版)》(附件3)可登录浙江农业信息网到“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docx

2.农业农村部门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和告知书、承诺书附件2:农业农村部门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和告知书、承诺书.docx

3.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版)附件3:农业农村部门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版).zip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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