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进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省府办〔2016〕82号)文件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关于推进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9日前向浙江省国有农场管理总站书面反映。
联系人:谷兆骐
联系电话:0571-87251912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新华路39号4楼
邮编:310003
附件:《关于推进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国有农场管理总站
2021年11月8日
关于推进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国有农场,增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更好发挥国有农场在高水平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积极作用,为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贡献力量,现就推进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创新,增添发展活力
(一)增强国有农场社会公益职能。凸显国有农场社会公益职能定位,对主要承担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区试等公益职能的事业场,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核定所需事业经费,严格考核与监督,提升其履行公益职责能力,切实在农业科研、区域试验、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企业场承担公益类专项任务,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社会保障等制度层面强化保障,在良种化、机械化、数字化等方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有效助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
(二)推进国有农场公司制改造。把国有农场体制机制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推进企业场公司制改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一委三会一层”(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体系。以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为路径,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或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增强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稳妥推进企业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模式,探索推进管理层持股和职工持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三)推进国有农场分类改革。按照“提升发展一批、稳定保护一批、退出撤销一批”的思路,深入实施“一场一策”,分类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国有农场资产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改革名义,随意调整隶属关系,国有农场开展公司制、股权多元化等改革后,原则上仍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出资人已调整到国资部门或其他国有集团的,也应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省定点国有农场撤销建制、调整隶属关系、重大资产划转须经过省级农场主管部门审批。
二、加强资源保护,筑牢发展基石
(一)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巩固国有农场“两个3年”改革任务成果,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的保护,对已确权发证的土地进行“建库上图”,对未确权发证的土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动确权发证,做到应发尽发。严格保护国有农场耕地,加强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非法侵占滥用、强制划转国有农场土地,严禁擅自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将国有农场土地用于其他法人主体融资。
(二)规范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国有农场改革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可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用地、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租赁、承包行为,对租金过低、租期过长及租赁程序不规范的,进行清理整改,推进土地租金第三方评估和公开招租。国有农场职工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三)明确国有农场土地补偿标准。确需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须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土地收回后再出让的,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国有农场发展,也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10%比例留地给国有农场,经依法批准用于开发建设。
(四)推进国有农场土地合理利用。积极探索国有农场土地资产化、资本化,将土地资源评估入账,评估费用由当地财政和国有农场合理分担,困难农场评估费用由财政解决。推进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盘活国有农场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异地置换或上市交易,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支持国有农场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鼓励国有农场将荒地、缓坡地等垦造成耕地,并享受当地垦造耕地同等政策。
三、补齐短板弱项,突破发展瓶颈
(一)做好规划衔接和政策覆盖。按照“一衔接两覆盖”要求,将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切实加大对国有农场投入,将国有农场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同等享受周边农村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各类优惠政策。
(二)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重点解决国有农场道路、农田水利、电网改造、职工住房等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农业生产发展基础设施投入;水利部门要加强国有农场水利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国有农场山塘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国有农场纳入乡村公路网规划;电力部门要将国有农场电网改造纳入周边城镇或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国有农场电网资产争取在2023年底前移交当地国有电网企业实现统一管理;建设部门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棚改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建房等多种形式解决农场职工住房问题,并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要把国有农场纳入当地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范围。
(三)巩固农场社区属地化管理。落实落细国有农场社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举措,全面扎实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巩固改革成果,推动国有农场职工群众真正融入社区。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过渡性方案的国有农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3-5年内纳入地方社区统一管理,依法平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
(四)推进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接续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发展,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种业发展等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政策扶持,支持引导欠发达农场积极融入区域大开发和产业大发展,推动国有农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坚持产业引领,打造发展平台
(一)努力打造“三个基地”。发挥国有农场在种质资源、土地规模、地理区位等方面优势,努力打造农业科技试验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具有丰富种质资源和示范推广经验的农场,要聚焦种业发展,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模式,深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开展优质品种示范推广,增强良种繁育和供种能力,打造农业科技试验基地;对规模较大的农场,要推进国有土地集约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对于主导产业突出,具有丰富的茶叶、水果、畜禽等特色产业优势的农场,要加快发展“一场一品”,推动绿色融合发展,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认定,打造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场建设。坚持以农为本,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基础好、经营能力强、示范带动显著的农场开展示范性现代国有农场建设。加快生产经营设施提标升级改造,科学规划场内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功能区块,充分挖掘农垦历史文化,拓展运动、旅游、休闲等多样性功能,建设成为有特色有亮点、可看可学可复制的示范性现代国有农场,并逐步成为一支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的国有农业力量。着力推进国有农场数字化改革,建设数字农场、智慧农场。
(三)着力增强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大力发展农业服务业,开展农技培训、农资供应、粮食烘干、农机作业、产品加工、冷链保鲜、储运销售等社会化服务,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的桥梁纽带,带动周边农村发展、农民致富。
五、强化措施保障,营造发展环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国有农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工作。要着力理顺农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并明确相应的业务管理职能,充实工作力量,健全省、市、县相衔接的工作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二)保障发展要素供给。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支持现代国有农场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给予政策和项目资金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在确保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股权出让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农场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打通人才的晋升和流动渠道,造就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人才。加强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国有农场发展。
(三)严格资产监督管理。加强和改进国有农场资产监管方式,加大国有土地资源专项监督力度,完善国有农场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国有农场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探索建立符合农场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