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2021年7月6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截至7月14日,我厅收到意见14条,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理由 |
1 | 人保财险 | 建议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针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目标表述“到2022年,力争实现稻谷、小麦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省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主要品种,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保险保障基本覆盖自然灾害等基础保险责任,逐步由保障生产风险向保障市场风险拓展”,删除“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的部分。 | 采纳 | “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在新共保体中再做约定。 |
2 | 太平洋财险 | 一、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省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主要品种,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部分,目前共保体首席承保人收取20%工作经费,从共保单位不计算各项准备金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综合成率已经破百,由此农业保险业务难以持续经营。因此建议,对20%的工作费用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0%以内或者根据业务规模定额支付工作经费,以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保持保本微利,做到可持续发展。同时结合实施意见中“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中央或者省级品种增加经营服务主体,达到相互约束,优化服务的作用。 | 部分采纳 | “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在新共保体中再做约定。具体费用问题不宜在《意见》中表述,应在具体实施中研究约定。 |
二、关于“农业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鉴于目前共保体经营模式,基层协保员队伍建议共建共享,成员单位出人出力、共同参与,以此增加服务三农意识。 | 不采纳 | 根据《共保体章程》已有相关约定,成员单位有义务参与农险承保理赔等各项业务服务。 | ||
3 |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 | 鉴于目前首席承保人向从共保单位收取20%的工作费用,若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作为预期,从共保单位不计算各项准备金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综合成本率已经破百,由此农业保险业务难以持续经营。因此建议,对20%的工作费用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已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保持保本微利,做到可持续发展。 | 部分采纳 | “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在新共保体中再做约定。具体费用问题不宜在《意见》中表述,应在具体实施中研究约定。 |
加快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周期,做到保险公司及时赔付、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清算,确保市场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不采纳 | 《意见》第(十四)条优化财政扶持政策中已有表述。 | ||
4 | 浙商财险 | 无意见 | - | |
5 | 阳光财险 | 能否在允许条件下,尽可能维持目前或者略减少省共保体险司主体数量?《征求意见稿》中“对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做了方向性指引;并在第6个子项中,中央和省级险种由省共保体运行,适时对省共保体运行管理模式调整优化,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我司建议,能否尽可能维持目前或者略减少省共保体参与险司主体数量,这样有利于提升更多险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整体市场各主体的平均专业度,并提高农险的市场覆盖率,且有利于浙江省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 不采纳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有关规定,需对省共保体运行模式调整优化。 |
可否在省内鼓励开展海洋养殖保险?浙江省大陆海岸线约2250公里,海洋岛屿2161个,海水养殖年产值200多亿元,是我国海洋经济重要省份之一。海水养殖保险在浙江省起步较晚,目前已有险司在试点大黄鱼、紫菜、对虾等海产品保险。为进一步支持全省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海洋生态在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针对浙江省海洋生态面临的台风、赤潮等自然灾害风险,鼓励支持险司结合海洋、气象、卫星遥感等大数据应用开展海洋养殖保险; | 不采纳 | 《意见》“一、总体要求”“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中已有相应的表述,具体细化内容不宜在《意见》表述 | ||
为了支持乡村振兴,可否试点开展“一县多品”特色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创新?浙江省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在发展地方特色的高效农业产业方面有较大的优势。为应对复杂多变的气候风险,针对特色农产品面临更多的风险需要丰富保险产品的创新来覆盖更多的风险需求,同时将保成本逐步覆盖到保产值、保收入,满足农户养殖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另外,对有条件农业龙头企业,险司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定制化的农业保险产品服务; | 不采纳 | 《意见》“一、总体要求”“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中已有相应的表述,具体细化内容不宜在《意见》表述。 | ||
可否在全省或部分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机制?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极端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浙江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生产成本的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农业巨灾保险。浙江省是多灾的地区,台风、强降雨造成的洪涝及地质灾害,以及气候变化造成的极端高温、低温、倒春寒等农业灾害也是频繁发生。财政资金在灾害发生后面临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面临较大的调整,针对政府对农业灾害救助的保险,鼓励险司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创新,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业气候特点为政府定制巨灾保险,保险费可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一定比较共同承担。 | 不采纳 | 《意见》第(一)(十二)条已有相应的表述。 | ||
6 | 大地财险 | 建议删除在总体要求部分“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的内容。此部分内容在后续的共保协议中予以体现 | 采纳 | “以3年为周期简单赔付率不低于80%”,在新共保体中再做约定。 |
7 | 天安财险 | 无意见 | - | |
8 | 中国人寿财险 | 一、将《意见征求稿》第二部分“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第二条“提升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中增加“鼓励开发农业全产业链保险险种”。 | 不采纳 | 《意见》总体要求和第(五)条中已有相应的表述。 |
二、建议将“持续推进林业碳汇指数保险”作为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农险品种创新的内容。 | 不采纳 | 《意见》“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中已有相应的表述,具体险种不宜一一罗列。 | ||
三、建议将《意见征求稿》第五部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机制。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纳入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修改为“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纳入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实绩考核内容”。 | 部分采纳 | 目前,尚未出台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实绩考核的相关文件。 | ||
9 | 紫金财险 | 1.关于第(二)条,提升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重要农产品保供、经济作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新产品。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建议修改为“提升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重要农产品保供、经济作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新产品,并对保险机构给予创新产品保护期”,并建议后续针对创新产品的认定、申报和保护机制进行明确。 | 不采纳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已有规定,《意见》中不再具体表述。 |
2.关于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机制。建议引导和支持各成员单位同保险经营机构之间的联动,在数据支持和保障、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支持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新成立的共保体相关成员,允许有资质的公司准入,并防止发生大灾超赔后有共保体成员退出,退出后不支付分摊赔款。承保理赔相关操作由人保提供服务,共保体成员的服务网点可否不做具体要求。 | 不采纳 | 共保体成员间权利义务应在《共保体章程》中约定,不宜在《意见》具体表述。共保体成员的服务网点在《意见》中没做具体要求。 | ||
10 | 平安财险 | 针对《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优化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我公司认为:目前全省各地市均已陆续开展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工作,为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原创产品,对于保险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纳入市县特色险种目录,并给予首创保险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保险机构独家或牵头经营(不论首创保险机构是否入围地方特色农业遴选承保机构范围),创新保护期后该险种进入遴选险种范围进行遴选承保。 | 不采纳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已有规定,《意见》中不再具体表述。 |
11 | 中华联合财险 | 1.《实施意见》第三大点“优化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中的第九小点大力推行“农业保险+”提到扩大“保险+期货”、“保险+贷款”、“保险+担保”等试点,建议对以上金融保险产品提供一定力度的保费财政扶持。 | 不采纳 | 对纳入政策性险种的财政补助,其他产品地方可以试点。 |
2.《实施意见》第四大点“提升农业保险能力建设”中的第十一小点建议增加“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以推进适应农业保险服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 不采纳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已有规定。《意见》里不再具体表述。 | ||
12 | 永安财险 | 无意见 | - | |
13 | 太平财险 | 1.建议明确省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中农再已经成立,并且与各保险主体签订了政策性农险再保险标准协议,明确了大灾超赔机制,建议在本《实施意见》中有所体现。 | 不采纳 | 《意见》第(十二)条已有相应表述。 |
2.建议优化共保体运行机制处增加:2-3年后根据共保体内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创新程度、科技水平等方面,调整共保份额。 | 不采纳 | 具体要求应在实施操作中另行约定。 | ||
3.在中央一号文件、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提到了扩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导,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建议在本《实施意见》中有所体现,同时种业保险也建议有所体现。 | 不采纳 | 《意见》“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中已有相应的表述,具体险种不宜一一罗列,且相应具体险种目前已有开设。 |
原文链接:
http://nynct.zj.gov.cn/art/2021/7/6/art_1694969_58934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