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2-23 16:53:40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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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月24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3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改善生产条件、集中流转、统一服务等措施,集中开展耕地抛荒专项整治,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杜绝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有序推进抛荒地复垦复种,构建完善耕地抛荒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全力推动抛荒地复垦复种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要将耕地抛荒摸底排查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相结合,全面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切实摸清抛荒耕地的面积、分布、类型、成因和承包户等情况,建立到村、到户、到点的台账清册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翔实、准确。调查结果(见附表1)报设区市审核,各设区市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分类指导。根据摸底排查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对平原地区抛荒,要尽快恢复种植条件,优先用于种粮;对丘陵地区抛荒,要根据立地条件、产业基础,恢复农业生产属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要结合整治优化工作立行立改,及时恢复种粮。

(三)改善生产条件。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山垄田、低洼冷水田等基础设施改造,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抛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标改造范围,完善灌排水、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基础建设,加快宜机化改造。深入实施沃土工程,采取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等措施,恢复抛荒地地力,提高耕地质量。

(四)引导抛荒地流转。充分发挥乡镇、村集体的作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委托流转、季节性流转、整村流转等模式,开展抛荒耕地集中统一流转。指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防止耕地抛荒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合同内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防止因土地纠纷而造成抛荒。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五)推动社会化服务。依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发展代耕代种、生产托管等服务方式,推动抛荒地恢复生产。

(六)优化生产经营。深入实施“两进两回”行动,鼓励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利用抛荒地发展农业生产。大力推广立体种养、间作套种等新型种植模式,强化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产销对接,提高种植效益。

三、建立完善长效管控机制

(一)加大复垦激励扶持力度。建立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调整优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导向,多种粮多补贴,允许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落实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政策,推进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首台套奖励等政策,扩大山区丘陵适用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各地出台抛荒耕地流转、复耕复种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二)建立健全抛荒约束机制。规范落实农业扶持和耕地保护政策,对常年抛荒的停止发放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农业补贴资金,抛荒耕地不得纳入耕地保护补偿范围。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依法依规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因抛荒导致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探索建立抛荒负面清单,推动将长期抛荒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强化耕地利用动态监管。完善耕地抛荒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等机制,定期开展耕地保护利用情况监测评价,切实加强耕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坚决遏制新增耕地抛荒,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置一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财政、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粮食物资、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落实落细具体整治措施,共同抓好制止耕地抛荒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二)严格考核评价。按照《意见》精神,将制止耕地抛荒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将抛荒治理实效作为粮食生产保供争先创优指标,对耕地抛荒问题突出的地方取消粮食生产评优评先资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定期督查,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耕地抛荒与相关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相挂钩。

(三)加大宣传引导。利用传统和新媒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强农富农惠农政策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良好氛围。引导将乡村治理与抛荒地利用结合起来,探索防止耕地抛荒的有效做法,对遏制耕地抛荒有创新、复耕复种有成效的,要认真总结做法和经验,及时予以宣传推广;要曝光耕地抛荒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抛荒的浓厚氛围。

各地2021年6月底报送第一次进度表,此后按季向设区市报送耕地抛荒整治进度表,设区市汇总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整体进度表(见附表2)

 

附表:1.          市耕地抛荒情况调查表

          2.         市耕地抛荒整治进度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  日    


表1












市耕地抛荒情况调查表            单位:亩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县(市、区)

抛荒面积

按地类分

按地形分

按成因分

占用耕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

平原地区抛荒面积

山区抛荒面积

生态红线或水源保护地内不允许耕种的

新垦造耕地或土地整治质量差的

生产条件差的(如长期干旱缺水、水利设施损坏、耕作层破坏的、低洼易淹、耕地质量差、不适宜机械化等)

缺少劳力

其他(如下山脱贫、野生动物危害重等)





















































































注:1.抛荒是指耕地全年没有种植农作物;
     2.此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各市汇总后于2021年3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表2













市耕地抛荒整治进度表            单位:亩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县(市、区)

已整治面积

整治进度

按地类分

按地形分

按成因分

占用耕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

平原地区抛荒面积

山区抛荒面积

生态红线或水源保护地内不允许耕种的

新垦造耕地或土地整治质量差的

生产条件差的(如长期干旱缺水、水利设施损坏、耕作层破坏的、低洼易淹、耕地质量差、不适宜机械化等)

缺少劳力

其他(如下山脱贫、野生动物危害重等)















































































注:1.整治进度=已整治面积/抛荒面积×100%,抛荒面积按表1报送数据为准;
    2.此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季填报、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各市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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