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0-0129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0-04-09 |
文件编号: | 浙农计发〔2020〕16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省渔业互保协会:
为探索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及其业务体系建设工作,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20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9日
2020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探索、促进水产养殖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渔业重点工作部署,逐步推进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以下简称互保)风险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渔业互保防灾和损失补偿功能,保障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拟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会员互助”的原则,“保大灾、保成本、保恢复生产能力”的方针,兼顾“多品种、广地域”的风险布局,加强各类水产养殖互保产品开发,合理制订互保方案,按照“以点带面、重点推进、因地制宜、逐步推广”的基本思路,优先组织养殖企业、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和合作社参加互保,逐步推进水产养殖互保体系建设。
二、产品类型
2020年纳入试点的互保品种共7大类(见表1 )。
表1 互保品种与适用范围
序号 | 互保产品 | 适用范围 | |
1 | 海水鱼类养殖互助保险 | 海水 | 各种网箱(平板、全浮)、池塘及其它设施(大型围网、工厂化)等海水鱼类养殖模式。 |
2 | 浅海贝类养殖互助保险 | 延绳式贻贝养殖模式。 | |
3 | 浅海藻类养殖互助保险 | 毛竹插杆、玻璃钢插杆、全浮式等紫菜养殖模式。 | |
4 | 海水池塘蟹虾贝养殖互助保险 | 海水池塘各种蟹类(青蟹、梭子蟹)、虾类(脊尾白虾、南美白对虾)和贝类(蚶、蛏、蛤)单养或混养模式。 | |
5 | 淡水虾类养殖互助保险 | 淡水 | 罗氏沼虾育种育苗产业;南美白对虾土塘、高位池养殖模式。 |
6 | 龟鳖类养殖互助保险 | 普通池塘、精养池塘、稻田及其他仿生态等龟类、鳖类养殖模式。 | |
7 | 淡水鱼类养殖互助保险 | 池塘、山塘、网箱、稻田及其他设施等各种淡水鱼类养殖模式。 |
三、互保对象
试点地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参加水产养殖互保成为会员,经营管理规范的养殖大户、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可优先入会参保。
(一)生产管理者接受过对应的养殖专业技术培训,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二)养殖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养殖生物健康、养殖密度合理;
(三)预防灾害和污染措施到位,无引发事故的明显隐患;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场地使用证明。
四、互保方案
(一)互保责任。
表2 互保产品责任范围
互保产品 | 互保责任 |
海水鱼类养殖互助保险 | 发生自然灾害时,风力、浪高达到约定的等级,根据实际损失或者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
浅海贝类养殖互助保险 | 发生自然灾害时,风力或浪高达到约定的等级,根据实际损失并结合约定的赔付比例上限进行赔偿。 |
浅海藻类养殖互助保险 | 发生自然灾害时,风力、浪高达到约定的等级,根据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
海水池塘蟹虾贝养殖互助保险 | 台风引发的风暴潮,暴雨灾害。 |
淡水虾类养殖互助保险 | (一)会员在保险期间内所生产的罗氏沼虾种虾所生产的虾苗在承保区域内发生“铁虾”事故造成进行虾苗生产的第三者(特指虾苗企业)发生财产损失; (二)爆发性疾病、暴雨灾害导致的养殖虾类死亡(南美白对虾)。 |
淡水鱼类养殖互助保险 | (一)9级及以上风灾、暴雨、洪/涝灾、泥石流、滑坡、极端高温、极端低温、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养殖鱼类缺氧死亡或逃逸; (二)爆发性疾病导致的养殖鱼类死亡。 |
龟鳖类养殖互助保险 | (一)9级及以上风灾、暴雨、洪/涝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养殖龟鳖类死亡或逃逸; (二)爆发性疾病导致的养殖龟鳖类死亡。 |
(二)互保期限。
各类互保标的互保期限根据其养殖周期确定,但养殖周期超过一年的,最长为一年。各类养殖的互保期限和承保方案详见对应的互保条款及方案。
(三)互保金额。
1.养殖设施互保金额。其中浅海贝类、浅海藻类和海水鱼类养殖互保(非指数类)金额按其重置价承保,其余品种暂不承保养殖设施。详见各类互保方案有关设施保额内容。
2.养殖生物互保金额。根据各类养殖的场地租金、苗种费用、饲料费用、药物费用、能源费用、人工费用等核定单位保额的投保限额,再由投保人(会员)与省渔业互保协会在核定的限额内协商确定,具体在互保合同中载明。具体约定方式如下:
——按品种、规格、单位面积产量和投保单价约定,如:淡水鱼类、龟鳖类养殖互助保险;
——按品种、规格、投苗量和投保单价约定,如:海水鱼类养殖互助保险;
——按单位面积约定,如:海水池塘蟹虾贝、浅海藻类养殖互助保险。各类养殖的互保金额具体详见对应的互保方案。
(四)费率保费。各类养殖互保方案均确定基准互保费率、面积折扣系数和费率调整系数,具体详见各类互保方案。总互保费=Σ[(互保金额×对应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面积折扣系数。其中:
——费率调整系数。按养殖场所位置、养殖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及管理规范化程度差异分别设2-5个等级,在±50%范围内调整。
——面积折扣系数。对投保面积(含集体投保)较大的会员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具体在各险种的互保方案中约定。
(五)保险赔偿。各类互保方案对互保标的的损失定损方式、起赔损失程度和赔款理算均进行了具体约定,主要定损方式如下:
——逃逸比例评估法。自然灾害导致养殖生物逃逸时采用,如:海水鱼类、淡水鱼类和龟鳖类等养殖互助保险。
——死亡生物称重法。自然灾害或爆发性疾病导致养殖生物死亡时采用,如:海水鱼类、淡水鱼类、龟鳖类等养殖互助保险。
——发病比例评估法。爆发性疾病导致养殖生物死亡时采用,如淡水虾类养殖互助保险。
——气象指数定损法。如:海水鱼类、海水池塘蟹虾贝养殖、浅海藻类等养殖互助保险。
五、地区规模
2020年水产养殖互保试点地区为舟山、台州、温州、杭州、湖州、衢州和绍兴等7市的22个县(市、区),互保费总规模3300余万元,预计互保风险额5.7亿元(见表3)。
表3 互保规模清单表
序号 | 试点地区 | 试点险种 | 展业规模(万元) |
舟山地区 | 780.00 | ||
1 | 普陀 | 海水鱼类 | 180.00 |
2 | 嵊泗 | 海水鱼类、浅海贝类、浅海藻类 | 600.00 |
台州地区 | 850.00 | ||
3 | 椒江 | 海水鱼类 | 150.00 |
4 | 三门 | 海水池塘蟹虾贝、海水鱼类 | 400.00 |
5 | 温岭 | 海水鱼类 | 60.00 |
6 | 玉环 | 海水鱼类 | 80.00 |
7 | 路桥 | 浅海藻类、淡水虾类 | 160.00 |
温州地区 | 500.00 | ||
8 | 平阳 | 海水鱼类、浅海贝类 | 100.00 |
9 | 洞头 | 浅海藻类、海水鱼类 | 260.00 |
10 | 瑞安 | 海水鱼类、海水池塘蟹虾贝 | 20.00 |
11 | 苍南 | 浅海藻类、海水鱼类 | 120.00 |
杭州地区 | 140.00 | ||
12 | 萧山 | 淡水虾类 | 140.00 |
湖州地区 | 960.00 | ||
13 | 德清 | 淡水鱼类、龟鳖类、淡水虾类 | 720.00 |
14 | 吴兴 | 淡水鱼类 | 50.00 |
15 | 南浔 | 淡水鱼类 | 80.00 |
16 | 安吉 | 淡水鱼类、龟鳖类 | 60.00 |
17 | 长兴 | 淡水鱼类、龟鳖类 | 50.00 |
衢州地区 | 90.00 | ||
18 | 衢江 | 淡水鱼类 | 20.00 |
19 | 龙游 | 淡水鱼类 | 40.00 |
20 | 江山 | 淡水鱼类 | 30.00 |
绍兴地区 | 60.00 | ||
21 | 绍兴 | 淡水虾类 | 30.00 |
22 | 上虞 | 淡水虾类 | 30.00 |
总计 | 3380.00 |
六、政策措施
(一)争取各级财政政策支持。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发〔2015〕4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浙财农〔2019〕52号)、《关于下达2020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省级统筹部分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2号)和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细则等文件要求,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科学确定政策性水产养殖互保保费补贴机制,省补助资金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加大地方财政配套支持和补贴力度,切实减轻养殖户承担的保费压力,扩大试点地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具体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协商确定互保试点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方案。
(二)无理赔优惠措施。省渔业互保协会对于上一年度或连续多年度投保水产养殖互保且未发生理赔案件的会员,给予无理赔优惠奖励,并在计算会员应缴互保费时直接扣减,具体参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无理赔优惠政策。
(三)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省渔业互保协会各办事机构或代办机构应按期汇总具体清单报当地渔业主管局审核后,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至省渔业互保协会指定保险费专户。落实财政补贴配套政策的地区,在开始承保前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和结算方式,并将有关文件提供给省渔业互保协会备案。
七、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2-5月份)。制定并印发《2020年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各类水产养殖互保条款及方案。
(二)业务培训阶段(4-5月份)。完成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业务培训,包括试点险种业务政策、条款方案、展业和理赔实操等。
(三)承保实施阶段。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和承保工作,但灾害预报信息发布后原则上应当暂停办理具体承保业务。
(四)试点总结阶段。省渔业互保协会各地办事机构或代办机构应在2021年1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分析承保和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并以文件形式报送省渔业互保协会。
附件:各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附件
各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各有关市名单: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
各有关县(市、区)名单:萧山区、洞头区、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越城区、上虞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椒江区、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市、三门县
抄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