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1-00453 | 有效性: | 废止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1-01-12 |
文件编号: | 浙农渔发〔2021〕5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1-0004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坚持着力做强、稳步做大、提质增效的发展方针,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努力打造综合实力更强、经营体制更活、发展环境更优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使之成为展示“重要窗口”的靓丽风景。到“十四五”末,我省远洋渔业公海资源份额进一步巩固,大洋作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稳定在22%以上,远洋渔业产业体系更加完善,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年总产出达到8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装备水平,优化国际渔业资源利用。拓展过洋性渔业,力争到“十四五”末入渔15个国家,形成一支渔船规模800艘、年产量80万吨的远洋捕捞船队。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远洋渔船或引进配额新建的远洋渔船,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我省首次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新的过洋性渔场的企业(入渔半年且入渔渔船数量3艘或2000总吨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各地在具体安排上述资金时,还应与增加国内市场供应等情况相挂钩。推进新渔场、新资源开发,省财政继续支持实施渔场资源探捕,开展远洋渔业资源常规监测和评估。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吸引自捕鱼回运,特别是对享受各级财政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自捕鱼回运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自捕鱼回运率保持在85%以上,有效增加优质水产品供给。各地应加大力度支持构建境外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助网络,鼓励政府及企业对远洋渔船(含综合指挥救助船)实施安全、医疗、卫生、节能及信息化等综合改造。
(二)打造现代化母港,推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做大做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加快打造远洋渔业现代化母港,提升远洋水产品加工产能。做大远洋渔业产品交易中心,提升远洋鱿鱼指数的权威性,拓展国内远洋水产品市场。省级探索建立远洋渔业发展绩效奖补机制,综合考虑自捕鱼回运率、产业规模占比、全产业链年总产出增长率等因素,对远洋渔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三)提高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国际履约违规事件发生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远洋渔船履约率达到90%,并每年增长1%。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及海上船员因病死亡人数每年下降10%。加强安全生产及履约培训,提升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远洋渔业管理,严管安全生产和违规入渔,强化船位动态监测和主动干预,积极推进履约评估制度,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发生。推动远洋渔船管理信息化,实现渔船可视化、实时化管理,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生产、规范企业行为、拓展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及其辖区内企业履约情况作为渔业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省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管理到位。远洋渔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各地要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和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项目立项、资金管理等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落到实处。除另有规定外,省级与中央财政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监管到位。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监管等规定,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如实申报补助资金和提供相关资料凭证,杜绝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效益到位。各地要落实资金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机制,认真开展远洋渔业发展绩效自评工作,每年绩效自评总结于次年6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绩效自评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统筹力度,确保政策到位。各地要统筹现有的科技、人才、金融等政策,综合运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手段,强化远洋渔业科技、人才、金融等各类支撑和保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