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0-0132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0-04-30 |
文件编号: | 浙农计发〔2020〕19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直辖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场实施临时贷款贴息
在对原年出栏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场实行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不到5000头的规模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由省级以上财政给予3%的贴息补助。具体贴息计算和申报要求按浙农计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大生猪养殖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新建和改扩建、现有规模场和空栏场增养复养的信贷支持力度,尽最大可能满足规模养殖场的贷款需求,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全面推进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积极开展生猪养殖场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抵押贷款等创新试点,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养殖场户,特别是现有规模猪场和空栏场增养复养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三、加强工作指导服务
各地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工作的督促引导,按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并在规模养殖场生猪养殖和检疫信息查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养殖场贷款贴息结算与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强化公开公示,保障贴息资金结算准确。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pdf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