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省内“异地挂靠”海洋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关于开展省内“异地挂靠”海洋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3月15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郭振华,联系电话:0571-8675761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uozhenhua1223@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2日
关于开展省内“异地挂靠”海洋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渔船“异地挂靠”容易造成脱管失管,是当前我省海上安全生产的一个重大隐患。根据渔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20〕1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省内“异地挂靠”渔船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此次整治的省内“异地挂靠”渔船(以下简称为“挂靠渔船”)是指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登记在册的本省籍、且船籍港地与船舶实际所有人户籍地不一致的海洋渔船(含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具体包括已发生实际买卖行为、而未办理船舶相关证书过户手续的海洋渔船,及实际未发生买卖行为、而以船籍港地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海洋渔船。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整治,规范管理、杜绝增量,压实责任、构建长效”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区域联动,理顺挂靠渔船管理关系,压实渔船管理责任,消除挂靠渔船监管盲区,化解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性、源头性矛盾问题。2021年9月16日前,实现省内“异地挂靠”海洋捕捞渔船基本清零,2021年底前,建立挂靠渔船整治长效机制,促进渔船本质安全的提升。
三、整治措施
(一)分类处置、清除存量
根据“船籍港地与船舶实际所有人户籍地应当相一致”的捕捞许可基本原则,对事实存在的以下不同情形“挂靠渔船”,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应作业伏休开捕节点前,依法予以整治,全面清除现有挂靠渔船数量。
1、对各类证书齐全、有效且“证业相符”(实际作业类型、方式与证书核定内容一致)、“船证相符”(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与证书核定内容一致)的“挂靠渔船”,直接给予办理渔船过户手续。
2、对证书不齐全、无效或“证业不符”、“船证不符”(不包括已完成“船证不符”初步整治)等“挂靠渔船”,由现船籍港地按照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后(具体整改要求另行通知),再办理渔船过户手续。
3、对已享受过标准化更新建造资金补助的“挂靠渔船”,由现船籍港地先登记在册,待按补助政策规定的5年期限到达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渔船过户手续。
4、对涉氨冷藏“挂靠渔船”,要通过制冷设备改造、“机器换人”等予以整治,原则上暂时不办理渔船过户手续。
5、对于安全隐患大难以落实整改措施,及因各种原因难以过户的“挂靠渔船”,可以积极引导渔民通过减船转产来进行整治,省厅将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二)规范管理、杜绝增量
“挂靠渔船”专项整治完毕后,各地要加强辖区渔船买卖交易管理。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申请必须在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地进行;严格买入方必须是船舶实际所有人,其户籍地必须与船籍港地一致、且未享受“减船转产”政策;对各类证书齐全、有效且“证业相符”、“船证相符”的渔船买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条件,妨碍渔船正常买卖过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渔船建造源头管控,严防以异地建造的名义产生新的挂靠渔船。此外,发现有私下买卖渔船、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持证等挂靠苗头行为,要提前介入、依法惩处、及时制止,严防渔船挂靠反弹回潮。
(三)明确责任、构建长效
对标整治清零的目标要求,对符合上述分类处置要求,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无正当理由不予过户的,根据相关规定,约谈、动议相关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户籍地责任。
对确实因各种实际因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挂靠渔船”,各地要严格按照“船籍港管辖”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不得再以挂靠名义放任监管。同时,要严格按照《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所辖渔港内各类渔船的监管责任,对长期不在船籍港地进出港的渔船,要建立与锚泊补给地共同监管机制,严防渔船失管、漏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挂靠渔船专项整治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务实之举,也是推动我省渔业三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力量、明确分工、集中精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协作、合力推进。挂靠渔船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整治所涉部门多、区域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县(市、区)“一打三整治”协调办要勇于担任排头兵作用,切实做好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设区市“一打三整治”协调办要负责协调市内“挂靠渔船”整治,省“一打三整治”协调办要负责协调跨地市“挂靠渔船”整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
(三)及时上报、定期通报。以县为单位,摸清辖区内“挂靠渔船”数量、作业方式等详实情况,并一船一档登记造册,3月31日前,将经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认的汇总名册(样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省“一打三整治”协调办。同时,按照“整治一艘、销号一艘”要求,对渔船整治状态及时录入全省“执法+监管”系统,并于每个月30日将当月辖区整治工作逐级上报省“一打三整治”协调办。省协调办将定期通报各地整治情况。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渔区基层,加强专项整治的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渔区群众积极支持氛围,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挂靠渔船”,依法暂停其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暂缓发放年度生产性成本补贴。同时,对挂靠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失职渎职、成效不明显的地方或单位,省协调办将予以通报、督办,并提请相关部门约谈、动议相关责任人。
附件:1、省内“异地挂靠”渔船名册(样表)
2、“证业不符”挂靠渔船整改鉴定意见表(样本)
附件1
省内“异地挂靠”渔船名册(样表)
类别 | 序号 | 船名号 | 持证人 | 实际所有人情况 | 核定作业 类型(方式) | 实际作业 类型(方式) | 船证不符 情况 | 买卖(挂靠)时间 | 备注 | ||
所有人 | 户籍地 | 联系电话 | |||||||||
买卖未过户渔船 | 1 | ||||||||||
2 | |||||||||||
3 | |||||||||||
4 | |||||||||||
5 | |||||||||||
他人名义登记渔船 | 1 | ||||||||||
2 | |||||||||||
3 | |||||||||||
4 | |||||||||||
附件2
“证业不符”挂靠渔船整改鉴定意见表(样本)
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地点 | 鉴定时间 | ||||
船名号 | 核定作业方式 | ||||
整 改 内 容 | 项目 | 整改情况 | |||
1. | |||||
2. | |||||
3. | |||||
4. | |||||
5. | |||||
结论 | |||||
参 加 人 员 签 名 | 姓名 | 单位 | 签名 | ||
持证人 | |||||
实际船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