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1-0057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1-04-23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21〕22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1-0008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品种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科研院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实施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3日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实施办法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蚕品种审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组织
蚕品种审定工作由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省品审会下设桑蚕专业组,专业组成员7名,由桑蚕专业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业组成员由省品审会聘任。省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蚕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具体负责蚕品种鉴定与初审工作。
二、审定申请
(一)申请条件。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省级蚕品种多点2年实验室鉴定、1年农村生产鉴定,并符合鉴定指标;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以及无法按常规品种完成实验室、农村生产鉴定的蚕品种,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2年2期实验室试验、1年2期生产试验,成绩符合审定指标,累计饲养量达2万张以上,并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品种现场考察,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二)审定材料。申请者应提交下列品种审定材料:
1.《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原种、一代杂交种性状及饲养技术要点;主要缺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3.新品种多点2年实验室鉴定和1年农村生产鉴定成绩;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以及无法按常规品种完成实验室、农村生产鉴定的蚕品种,提交2年2期实验室试验、1年2期生产试验成绩和应用单位生产应用说明;
4.抗病品种提供专业检测机构的抗病性鉴定报告;
5.反映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卵、幼虫、茧、蛹、成虫等)及现场考察照片;
6.品种考察报告;
7.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9.省品审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品种鉴定
(一)申请鉴定条件。选育(引进)的蚕品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鉴定申请,填写“浙江省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提交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桑蚕专业组专家论证,确定能否参加实验室鉴定。具体条件如下:
1.已完成人工选育或改良;
2.与现有品种(已参加鉴定或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稳定,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
4.具有合适的名称。
(二)实验室鉴定。
1.鉴定组织。实验室鉴定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安排。
2.鉴定点、鉴定时间。常规品种实验室鉴定点应不少于4个,非常规品种根据情况而定。鉴定时间一般在春蚕期或秋蚕期,同一品种只能选择参加其中的1个蚕期。每一品种实验室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1次。
(三)生产鉴定。
1.鉴定组织。生产鉴定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
2.参加生产鉴定条件。
(1)已通过实验室鉴定;或在实验室第1年的鉴定中,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成绩特别优秀(极显著),其余项目与对照品种比较没有明显差异;
(2)能提供鉴定所需的蚕种。
3.鉴定点、鉴定时间、蚕种饲养数量。常规品种应不少于4个鉴定点(不同的重点产茧县,下同),每个点1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正交、反交原则上各一半,下同)蚕种;蚕丝被、彩色茧、小蚕人工饲料育等非常规品种应不少于2个鉴定点,1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蚕种。生产鉴定蚕期,与实验室鉴定应基本一致。每一品种生产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1次。
(四)生产鉴定品种现场考察。在生产鉴定过程中,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桑蚕专业组成员、品种鉴定主持单位、承担生产鉴定单位等有关专家对参加鉴定品种进行至少1次的现场考察。申请者应在拟考察日前1个月,将考察安排告知省品审会办公室。
1.考察时间。在生产鉴定的蚕期或蔟中进行。
2.考察现场。选定1个或2个生产鉴定点为考察现场。
3.考察报告。如实反映参鉴品种在农村生产条件下的表现,饲养单位和鉴定工作有关人员对参鉴品种的评价。
(五)品种鉴定的方法与技术要求。按省地方标准DB33/T692《桑蚕新品种鉴定技术规程》规定。
四、鉴定标准
(一)常规品种。
1.实验室鉴定。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1。
表1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目 | 指标 |
实用孵化率 | >95.0%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万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万蚕产茧层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多丝量品种≥800.0米,或>对照品种; 中丝量品种≥600.0米,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鲜毛茧出丝率 | >对照品种 |
雄蚕率 | ≥98.0%(适用于雄蚕品种) |
注:上述大于、等于、不低于,以t检验为依据。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1);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或万蚕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10.0%以上,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经实验室第1年鉴定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显著低于指标要求,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讨论一致同意,可中止该品种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解舒丝长 | >600.0m |
净度 | >93.0分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2);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以通过生产鉴定。
(二)非常规品种。
1.蚕丝被专用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3。
表3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
万头蚕产茧层量 | >对照品种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纤度 | >3.555dt(3.2d) |
解舒率 | ≥45.0%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3);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4。
表4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纤度 | >3.555dt(3.2d)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4);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通过生产鉴定。
2.彩色茧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5。
表5 彩色茧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万头蚕产茧量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色牢度 |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
净度 | >90.0分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5);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6。
表6 彩色茧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色牢度 |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
净度 | >90.0分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6);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通过生产鉴定。
3.小蚕(1~3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正交)。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7。
表7 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24h疏毛率 | >97.0%,或>对照品种 |
96h二龄就眠率 | >90.0%,或>对照品种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的90.0%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桑叶育)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或96h二龄就眠率显著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8。
表8 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的90.0%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桑叶育)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8);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通过生产鉴定。
4.全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正交)。
(1)实验室试验项目与指标,见表9。
表9 全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实验室试验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24h疏毛率 | >97.0%,或>对照品种 |
四龄起蚕率 | >90.0%,或>对照品种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对照品种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人工饲料育) |
(2)生产试验项目与指标,见表10。
表10 全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生产试验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人工饲料育) |
2年2期实验室试验成绩,符合规定指标要求(表9);1年2期试验平均成绩,符合规定指标要求(表10);或盒种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5%以上,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指标,可以通过。
5.其他特殊蚕品种,根据申请品种情况另行制定。
五、审定程序
(一)初审。完成鉴定、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审定材料提交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初审。初审时,到会专业组成员达到专业组成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鉴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该专业组成员总数1/2以上赞成票的品种,方可通过初审,并提供初审意见。
(二)报审。初审通过的蚕品种,由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将初审意见、品种审定初审材料报省品审会办公室,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结束后提交省品审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六、撤销审定
(一)撤销审定情形。审定通过的蚕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审定:
1.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
2.种性严重退化的;
3.其他情况应当撤销的。
(二)撤销程序。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组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审核,省品审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6日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蚕品种审定规范》(浙品审〔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
2. 浙江省蚕品种农村生产鉴定备案表
3. 浙江省蚕品种现场考察计划报告单
4. 浙江省蚕品种生产鉴定现场考察专家评议表
5.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6.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品 种 名称 | 类别 | ||||||||
选育单位 | (章) | 主持人 | |||||||
选 育 经 过 | 亲本来源:中系父本: 母本: 日系父本: 母本: | ||||||||
起讫时间: | 对照品种名称 | ||||||||
主要经济性状 | 项 目 | 实 绩 | 对 照 | 比对照(指数) | |||||
全龄经过(日:时) |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
万头蚕茧层量(kg) | |||||||||
万头蚕产茧量(kg) | |||||||||
解舒丝长(m) | |||||||||
鲜毛茧出丝率(%) | |||||||||
净度(分) | |||||||||
纤度(d) | |||||||||
主 要 优 缺 点 | |||||||||
主持鉴定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注:1.品种类别为:多丝量、中丝量、特殊品种(蚕丝被专用、彩色茧、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等)。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各存一份。
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实验室试验参照执行。
附件2
浙江省蚕品种农村生产鉴定备案表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品 种 名称 | 类别 | |||||||
选育单位 | (章) | 主持人 | ||||||
实 验 室 鉴 定 | 鉴定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
通过时间: | ||||||||
实 验 室 鉴 定 主 要 经 济 性 状 成 绩 | 项 目 | 实 绩 | 对 照 | 比对照(指数) | ||||
全龄经过(日:时) | ||||||||
实用孵化率(%) |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
万蚕产茧量(㎏) | ||||||||
万蚕产茧层量(㎏) | ||||||||
解舒丝长(m) | ||||||||
净度(d) | ||||||||
鲜毛茧出丝率(%) | ||||||||
生产鉴定拟安排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期 | |||||||
接受生产 鉴定单位 (章) | 鉴定点1: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鉴定点2: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鉴定点3: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鉴定点4: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章)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注:1.品种类别为:多丝量、中丝量、特殊品种(蚕丝被专用、彩色茧、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等);
2.本表一式两份,报告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各存一份。
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生产中试参照执行。
附件3
浙江省蚕品种现场考察计划报告单
选育单位 | (章)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 |
拟考察地点 | 承担鉴定单位 | ||
拟考察时间 | 年 月 日 | ||
生 产 鉴 定 ︵ 试 验 ︶ 的 主 要 表 现 | |||
拟参加考察人员 | (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成员;主持生产鉴定单位代表;农村生产鉴定点代表。) |
注: 本计划报告单每一品种一份,在拟考察时间前一个月报省品审办。
附件4
浙江省蚕品种生产鉴定现场考察专家评议表
品种名称 | 考察日期 | 年 月 日 | ||
五龄期考察 | ||||
项目 | 结 果 | 备注 | ||
发育整齐度 | 1.齐 □ 2.较齐 □ 3.不齐 □ | |||
食 性 | 1.快 □ 2.慢 □ | |||
病死蚕 | 1.无 □ 2.少量 □ 3.较多 □ | |||
斑 纹 | 1.纯 □ 2.较纯 □ 3.不纯 □ | |||
蔟中考察 | ||||
项目 | 结 果 | 备注 | ||
病死蚕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不结茧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营茧位置 | 1.上层 □ 2.中层 □ 3.下层 □ | |||
匀整度 | 1.匀 □ 2.较匀 □ 3.不匀 □ | |||
茧 形 | 1.椭圆 □ 2.长椭圆 □ 3.束腰 □ | |||
茧 色 | 1.白 □ 2.较白 □ 3.较黄 □ | |||
次下茧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综合评议 |
现场考察专家:
附件5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类别 | 品种名称 | ||||||||
品种来源 | 申请组别 | ||||||||
申请单位 | (加盖公章) | 联系人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件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育 种 者 | (限5人) | 国 籍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是否 转基因 | □是 | 转基因生物名称 |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 亲本组合 | |||||
□否 | |||||||||
以往审定情况 | 审定编号 | 公告品种名称 | |||||||
选育经过(含亲本来源): | |||||||||
1年多点比较试验结果: | |||||||||
抗性、品质及转基因检测情况: | |||||||||
品种选育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单位或育种者为两家(含)以上的,需同时加盖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表格不足可加页。
附件6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 (育种者) 选育的 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填报的审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育种者负责人(签名):
育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