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1-00530 有效性: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1-04-07
文件编号:浙农渔发〔2021〕12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4-07 14:53:57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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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1日

浙江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和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明确责任、严厉打击、整肃秩序、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严厉整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用于水产养殖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着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推动构建起生产方式绿色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友好的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到2023年末,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各环节规范有序,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严格落实。

二、 主要工作

(一)优化准入许可管理。鼓励水产养殖用新兽药、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依法保护研制者合法权益。对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要优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许可证核发等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

(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及经营企业监管力度,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是否未经许可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管理规范要求、是否执行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要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三)加强购买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引导水产养殖主体不使用白名单外其他投入品。对养殖主体是否做好投入品购买、使用以及水产品销售记录,投入品从购买、入库、出库、使用全过程的记录是否完整等要加强检查,保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购买使用过程可追溯。加强养殖水产动植物的病害监测分析,指导养殖主体对症用药、精准用药和依法用药,避免乱用、超量使用情况的发生。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教育水产养殖主体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禁用药、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农业(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区)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多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做好案件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教育。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官网等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和政策宣传,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加强“以案释法”,突出震慑作用,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要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结合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和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指导养殖主体加快转变生产方式,应用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牧场化围栏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提升水产养殖生态防病水平,从源头减少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使用。同时,指导养殖主体通过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二维码标识、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识别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三、 推进步骤

三年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2023年。具体安排如下: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1年上半年)。开展全省范围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各环节主体情况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使用环节主体底数。各地要制定细化监管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把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事项纳入重点工作内容。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1年下半年-2023年上半年)。各地要围绕工作重点,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开展对包括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厂家、经销业主、水产养殖场户等各类主体的培训,全面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下半年)。总结三年行动经验做法和典型成果,全面评估三年行动实施效果,巩固完善长效机制。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使用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农业(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共同推进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的落实。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推动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体系,压实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厅有关单位、各市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推动,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通过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使行业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举办培训、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升生产经营企业守法意识,增强水产养殖业主辨别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的能力,营造各方面共同促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格局。

请各市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三年监管行动方案报厅畜牧兽医处和渔业渔政处,并将相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报厅畜牧兽医处,将使用主体名单报厅渔业渔政处。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总结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厅畜牧兽医处和渔业渔政处。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处顾佩佩,0571-86757821 ;厅渔业渔政处杨亮杰,0571-8675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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