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1-00532 有效性:废止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1-03-31
文件编号:浙农渔发〔2021〕13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1-0007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2021-04-08 08:50:16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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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我省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六)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七)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一)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 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31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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