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5-14 14:04:41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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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5月17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王小琴,联系电话:0571-8696638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058697170@qq.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4日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各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促进相关数据的有效合理利用,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概念内涵】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

(一)承包地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审核材料、调查工作底图、二轮公示图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农村土地权属和栅格数据。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以及对承包地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地物信息。农村土地权属要素,包括地块、界址点、界址线以及基本农田数据。栅格数据,包括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等。

(三)实际工作中的其他相关数据。

第三条 【经费人员】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建设、管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统分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级承担组织领导责任,负责省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及相关管理应用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审验各县(市、区)上交数据,向农业农村部提交全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二)市级承担组织协调责任,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县级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变更、纠错等工作,向省农业农村厅汇交县级农村土地承包变更数据。  (四)乡(镇、街道)和村承担基础数据管理责任,负责承包登记清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流转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村人员设施】乡(镇、街道)和村保管的承包登记清册、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流转经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重要文书,应配备专门的柜(箱)进行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霉烂变质等工作,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购买服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承担数据保管与更新的具体工作。第三方承担数据保管工作需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承担数据更新工作需具有测绘资质。购买服务最长可以签订一次5年服务合同。

第七条 【软硬件设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并做好相关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监管与登记】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更新与汇交】对于日常工作导致的数据更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更新工作,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并按规定每一年向省级提交更新数据。 

第十条 【省级汇交】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一年接收一次更新数据。接收更新数据时,应对更新数据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及准确性。

第十一条 【备份及密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对因工作原因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平台密钥授权其他工作人员,在任务结束和发生原负责人调整调离时,都应及时登记并更换密钥。

第十二条 【省级定密】省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中栅格影像数据(航片、卫片)、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成果数据库为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十三条 【县级定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明确的保密事项范围,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 【数据应用】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应当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拓展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数据协同】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涉密借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借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相关规定,办理保密资料的借用、归还、销毁手续,领(借)用、销毁资料账单应长期保存备查。

(一)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需先提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附件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准使用数据。使用涉密数据还需办理相关保密手续。

(二)数据管理人员根据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等材料,提供相关数据。

(三)数据管理人员应对每次数据使用进行记录,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台账》(附件2),方便查阅数据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不得移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违反《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移交土地承包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发现数据泄密、失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落实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台账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

XXXX单位(个人)因XXXX工作需要,现需要申请使用县土地确权涉密数据,现委托负责人(身份证:)到贵方领取数据,望批准。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台账

序号

数据使用单位

数据使用用途

数据领取内容

数据领取人

数据领取人联系方式

数据领取时间

数据管理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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