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1-0076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12 |
文件编号: | 浙海渔专委办〔2021〕4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涉海涉渔专委办:
为统筹做好渔船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中央、省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海上疫情防控形势,现将《浙江省海洋渔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施杭城,电话:0571-86757369。
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浙江省海洋渔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按照中央、省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海洋渔船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结合海洋渔船生产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南。
—、严把海洋渔船出海管控关
(一) 全面压实责任。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含街 道办事处,下同)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指导船东、船长制定并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船东、船长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动员所有船员尽快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实现出海船员接种率100%。 渔船应按要求配备测温仪(枪)、防护口罩、手套、清洁消毒等 防疫物资,经常开展舱室通风和清洁消毒。
(二) 深入排查风险。船东、船长要对所有船员情况进行排查,对已经随船出海的,排查是否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排查情况及时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所属乡镇政府,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将要随船出海的,要提前摸清外地船员情况,逐个指导外地船员落实返程防疫措施,严禁招录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船员。
(三) 严格检查放行。渔船出海前,船东、船长要安排对所有上船船员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并于出海前24 小时主动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出海人员名单和 健康状况。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乡镇政府对船东(船长)进行疫情防控提醒并核实出海渔船船上所有人员“两证”(船员证、身份 证)、“二码”(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情况,严防证件、体温情况异常船员随船出海。
二、严把海洋渔船作业管控关
(四) 建立每日报告制度。督促海洋渔船在海上航行作业期间, 建立“防疫工作日志”,如实记载每天船上人员健康状况、渔获过 驳、船舶停靠以及与船外人员接触等情况。船上人员健康状况有 异常、密切接触中高风险地区、境外船舶或人员的,或者经停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港口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报告,渔船基层管理组织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 严禁人员物资接触。海洋渔船不得与省外船舶进行交易接触,严禁在洋面上转运或携带人员、不明货物返港,不得停靠中高风险地区和已出现本土阳性病例尚未划定风险等级的港口和地区。
(六) 加强涉外渔船管控。具有涉外生产资格的渔船要合理安排航行、生产、转载、靠港计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海上输入性疫情发生。确需进行海上补给、转运、靠港的,应充分做好防护应对措施,尽量避免与外部人员直接接触;遇到他国执法机构、相关国际渔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要做好自身防护,在检查后要及时消毒,并向所在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报告, 渔船基层管理组织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渔船严禁越线越界捕捞,严禁与外方人员及货物接触。
三、严把海洋渔船回港管控关
(七) 严格国内海洋渔船回港管控。渔船进港前12小时,必须向港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渔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有序安排渔船进港,实施渔船抽查核验并如实记载,核验内容应包括人员健康状况、14天内与非本船人员密切接触等记录情况,船上所有人员“两证”(船员证、身份证)、“二码”(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情况。视疫情情况对海鲜接驳渔船(渔运船、冷藏船)船员、渔获物实行回港核酸检测制度。
(八) 严格远洋渔船回港管控。到港前15天开始首报、进关前每日报告,主要报告船只基本信息、船员健康状况、他国港口靠泊及其他船只搭靠情况、预计到港时间等;到达指定口岸经边检、 海关、海事等联检通过后,所有船员一律按照入境人员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非必须不搭靠”原则,海上物资补给、渔 获物过载实行无接触过驳作业。远洋渔业船舶在捕捞作业、回港途中严禁搭靠除渔船、渔业辅助船外其他船只,严禁搭载本省籍远洋渔船上船员以外人员。暂停在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靠港进行人员轮换、加油补给。从国内招聘的船员按规定采取健康管理措施,出航前必须完成疫苗接种。
(九)严格涉外渔船回港管控。到港前24小时向港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抵达指定港口再次报告和报备,港口所在地乡镇政府须组织渔业等相关部门逐船登临,按渔船进港核验内容逐一检查,合格者予以放行。针对涉外渔船, 加强动态管控,重点加强中日、中韩双边渔业协定水域等关键水域渔船的主动干预和跟踪监管,全程管控与境外人员发生接触渔船的运行轨迹,指导其做好防疫工作,要求船上人员每天测量体温并报备,回国后第一时间落实医学隔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