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16-0077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6-11-03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16〕96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指出“我国农民教育培训条件不配套,存在培训缺场所、教学缺设施、实习缺基地等问题,迫切要求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于2015年12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农播体〔2015〕108号),提出“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求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以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科学布局、创新机制、提升条件、发挥作用,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构建农民田间学校基层教学工作格局,提高基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能力。” 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全国建立20万所农民田间学校,实现各地主导产业全覆盖,为广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这一系列文件和政策都对农民田间学校建设作出了部署。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按照产业导向、科学布局;主体自愿、政府引导;整合资源、统筹发展;稳步推进、标准一致;规范管理、突出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
(二)农民田间学校需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领先。2. 有一个可供30名左右学员学习的场所,并且有一个可供实践教学的试验实训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3.要有一支由辅导员、农技专家、乡土专家组成的师资团队。辅导员负责主持田间学校实施流程;农技专家负责田间学校理论指导、问题解答等;土专家负责现身说法、经验讲解等。4.主体产业优势明显,具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基础。5. 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三)各地根据农业产业特点、规模、布局,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认定程序如下:县农广校统一组织申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申报表,经市农广校同意后报省农广校,由省农广校统一认定并挂牌。
(四)认定的农民田间学校统一命名为: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合作社(或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统一为长*宽=80*60cm;学校编号共7位,第一位为我省简称“浙”,第2-4位为县(市、区)代码,第5-7位为田间学校序号。
(五)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的;或师资团队不能满足培训需求的;或经营主体被注销的农民田间学校予以撤销,由省农广校书面通知相关经营主体,并收回标牌。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考虑到一定的过渡期,本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
四、解读机关:本规范由浙江省农业厅解读,联系人:省农业教育培训中心林钗,电话:0571-8675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