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11-0016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1-09-09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11〕104号 | 统一编号: | ZJSP19-2011-0011 |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函〔2011〕50号)确定的我厅“瘦肉精”监管职责,省食安办《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任务,结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监管协调工作机构,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与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商务、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要明确农业部门内部各相关机构的“瘦肉精”监管职责,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并为开展监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抓住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或编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农业部门“瘦肉精”监管职责,完善各项监管措施。
(一)饲料生产环节。要督促和指导饲料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督抽检和巡查制度,制订并实施饲料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每年定期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原料采购、检测、生产、销售等记录和库存原料、产品情况,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养殖环节。要在指导和督促生猪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三项监管制度,一是督促养殖场(户)落实活畜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由养殖场(户)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并出具《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二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三是实行生猪准出制度。对出县境生猪每批抽取一定比例(具体抽检比例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猪尿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生猪出栏由饲养场(户)进行“瘦肉精”快速批检,快速检测不合格的,停止其出栏并进行确证检测。
(三)收购贩运环节。凡从事活畜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合作社、经纪人,下同),应当依法经工商登记,建立和完善活畜收购贩运质量安全制度。一是督促活畜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建立质量安全制度,由其签署《收购贩运无“瘦肉精”活畜告知承诺书》,做好活畜产地检疫证明、出栏活畜《无“瘦肉精”承诺书》等查验工作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工作(主要载明产地、畜主名称、动物种类、购入日期、数量、耳标号、检疫证号、运输车牌号、承运人等信息),要求其对收购贩运活畜按一定比例开展“瘦肉精”自检,保证收购贩运活畜质量安全。二是督促活畜交易市场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活畜按一定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落实市场主办者查验市场活畜“瘦肉精”自检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抽检措施,对快速检测自检和监督抽检呈阳性样品的同批次活畜,要督促货主就地(或指定地点)进行隔离饲养,并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组织开展溯源工作。三是建立活畜收购贩运备案制度,要认真履行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职责,对确认为阳性畜的外省产地,县(市、区)应及时报我厅列为风险地区,并对风险地区的活畜采取停调措施,严防含“瘦肉精”动物或产品流入我省市场。
(四)定点屠宰环节。一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和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活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二要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记录查验和监督抽检制度。农业部门应当对定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发现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或宰杀“瘦肉精”阳性畜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商请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整顿直至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等措施。三要配合商务部门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活畜移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活畜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四要严格入场活畜耳标和检疫证明查验,掌握活畜来源和健康状况,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监督,对屠宰活畜检疫监管信息实施可追溯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对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定点屠宰各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抽检比例、品种、方式,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进行确定。要强化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品种的监测,对存在“瘦肉精”隐患的重点地区和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创新监管机制,履行监管职责
(一)建立跨县(市、区)案件协查机制。凡跨县(市、区)销售贩运活畜,在屠宰检测中确证活畜中含有“瘦肉精”的,销地农业部门要在取得确证结果8小时内通报产地农业部门,产地农业部门在接到通报24小时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并将追溯调查和检测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销区农业主管部门,并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一经确认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产地农业部门要及时函告公安部门。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移送机制。要加强农业部门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合作,信息互通、协作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和添加等犯罪行为的,要按照卫生部等《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2011〕14号)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农业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饲料生产、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使用“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饲料生产、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发生重大“瘦肉精”监督责任事故的市、县(市、区),我厅将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减或取消项目资金等处理;对渎职、失职的人员,由所属农业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县级农业部门在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使用“瘦肉精”,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向我厅和市农业部门以及同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各市内涉及跨县的“瘦肉精”违法案件,由市级农业部门指导处置,并向我厅和同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涉及跨市的“瘦肉精”违法案件,由我厅指导处置,并向农业部和省食安办报告。
各地“瘦肉精”案件信息由市级农业部门汇总后,每季度向我厅和同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和饲料生产、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瘦肉精”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邮箱地址,建立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给予奖励,积极营造“瘦肉精”监管和健康消费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县级快速筛查、市级和重点县确证检测、省级机构复核仲裁或确证检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确保有效落实“瘦肉精”监控计划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确证检测工作。
(三)强化保障机制建设。要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实事求是向本级政府汇报“瘦肉精”监管工作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现状,争取政府领导和编制、财政、发改等部门支持,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切实改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力量薄弱、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力争将“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管经费,包括必要的协管人员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