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65-2021-0011 浙农专发〔2021〕47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及渔船安全生产行为的通告

2021-08-25 17:21:48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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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渔业安全领域“遏重大”百日攻坚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对下列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省籍渔船非法越界在我省管辖水域作业的行为;

二、违反伏休规定的行为;

三、渔业捕捞辅助船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辅助的行为;

四、擅自拆卸、关闭安全通导设备(包括VHF16频道)、篡改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配备主要职务船员、船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搭客的行为;

六、擅自改为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拖网及钓具从事其它作业类型(方式)的行为;

七、随船携带、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的行为;

八、其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举报电话:967201。

举报地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2号)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4日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及

渔船安全生产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做出的重大部署,2020年,国务院安委会又专题部署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渔业纳入国家行动计划同部署、同落实。省委书记袁家军对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提出“三个争先”要求,以先行省的担当落实好总书记“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化解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夯实民生福祉基石。当前,外省籍渔船非法入渔问题突出,携带使用电脉冲等违禁渔具屡禁不止,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擅自出海从事捕捞辅助、擅自拆卸关闭通导设备、船舶不适航状态擅自出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渔船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遏重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守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打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及渔船安全生产行为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5.《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1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禁渔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共分八条:

1.外省籍渔船非法越界在我省管辖水域作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2.违反伏休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3.渔业捕捞辅助船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辅助的行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禁渔的通告》规定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4.擅自拆卸、关闭安全通导设备(包括VHF16频道)、篡改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5.未按规定配备主要职务船员、船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搭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舶经营者不得雇佣其上船作业。”、“有足额合格船员”、“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

6.擅自改为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拖网及钓具从事其它作业类型(方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7.携带、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浙海渔发〔2015〕5号) 规定“继续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为我省禁用渔具”。

8.其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和渔船安全生产的行为。

四、特别说明

我省是渔业大省,渔船数量大,作业类型多,生产海域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8月1日开捕后,我省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1万余艘渔船出海作业生产,连续发生了多起渔船事故,渔船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也引发了社区广泛关切。基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本通告亟需立即施行。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通告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

联系处室: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联系电话:0571-88007157。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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