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9月14日至10月14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10月1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主要内容 | 意见提出人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在审批小微型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时,要区别对待给以扶持政策,对那些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新特小的、无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条件的、农业生产急需的农药制剂,可以让他们在原址原有条件下保留。他们是万众创业保持正当竞争的一个缩影,他们符合中国国情,有自己的生命力,规模不大,较少的管理成本,发挥着满足平衡市场物价的不可缺少的作用,确保特定小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的需求。 2.让他们有生存保留空间,能节约用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因地制宜,减少中间环节,就地取材,发挥服务地方特色农业。 3.保留国有转制、由国家发明专利的农企是利国利民策略。 4.为了保护国有农药原药行业相对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有必要对大资本深投控股的农药原药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调查。对以出口为主的农药原药给以果断的限制政策,出口量不得超过国内销售量的20%。目前国家对出口农药原药的退税奖励以及国内地方政府按亩产论英雄政策给以土地税房产税全免的限制晶振的政策,应当进行调整;这种政策已经不适应变化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也对以满足国内市场为主的中小原药企业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 5.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布置明确了两条底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在符合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也应该完善响应政策,积极鼓励小微农药生产企业有续生存稳步壮大发展,依靠自身优势,为我国粮食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永康市农药厂 | 不采纳 | 该意见主要是针对农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通知》主要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报材料和流程做了细化说明,不涉及农药产业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2/9/14/art_1694969_58944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