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管理的通知

2022-11-17 10:57:03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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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农民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和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等精神,现就加强农民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资金保障。农民培训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统筹安排的农民培训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民培训资金对列入相应计划的农民培训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当地农民培训项目资金需求。

(二)分级分类实施。农民培训项目由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级牵头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是农民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省乡村振兴促进中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业务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培训项目,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需求调查、学员选拔、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等,组织实施县级培训项目。

(三)突出培训实效。农民培训工作要坚持以农民为中心,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业农村带头人培养与广大农民综合素质提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培训,自主选择、持续培养;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总,建立农民培训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用实效,做好供需对接,注重精准培训,突出绩效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效益。

二、培训对象及分类

农民培训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乡村产业从业人员、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参训人员不限户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各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确定相应的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应纳入农民培训数字化管理系统人才库,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一)省级出国(境)培训。

遴选范围:我省农业农村领军人才与产业(技能)带头人才。重点从已列入省级引才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头雁”人才、省级农匠、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和参加省级在职研修生班、高素质农民培育研修班的优秀学员中选拔,优先支持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

补助标准:根据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任务,所需经费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出国(境)团组要求编报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列入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

组织实施:参加出国(境)培训的学员由各地推荐,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定,按照相应类别出国(境)团组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省级在职研修生培养。

遴选范围: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与技术骨干、农业“两区”基地负责人、农创客等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学员具体选拔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与浙江农艺师学院、浙江茶业学院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联合发布的招生文件确定。

补助标准:学制2年,分4个学期,每个学期安排若干次集中教学(不少于15天,包括集中面授、导师辅导、实训实操、观摩考察等),2年合计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60天,省财政补助培训费不高于1万元/人·年。

组织实施:承担省级在职研修生班的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招生计划,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分别经其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纳入相关主管部门(单位)预算。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招生计划预拨,若实际招生人数低于招生计划数,则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扣回相应资金。

(三)省级“头雁”人才培育。

遴选范围:从事农业产业3年以上,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和较强示范带动作用,且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和成长潜力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

补助标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一年制班(集中授课不少于20天,每天8学时),省财政人均补助不高于1万元。

组织实施:各市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每年确定1—3个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训主题计划,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列入农民培训年度计划。培训任务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四)省级带头人调训。

遴选范围:各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农业经理人、技术能手、乡村治理带头人等。

补助标准:省级短期班(5天,每天8学时),省级研修班(15天,每天8学时),省以上财政人均补助不超过550元/天。

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际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后,提出年度培训需求,经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确定省级调训计划。按照谁提出办班需求,谁负责学员选送、课程设置、机构遴选的原则,省乡村振兴促进中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做好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与验收。根据省级调训项目需要,培训项目和补助资金可以安排到有关市县,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做好培训项目监管和资金支付等有关工作。

(五)市县级农民培训。

省厅在调研摸底基础上确定年度各地培训专项任务,包括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重点等,并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其他市县级农民培训任务由各地负责落实,具体培训规模、培训学时、培训方式、经费标准和机构遴选方式,由各地结合省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当地实际和相关财政统筹投入情况自行确定。

三、培训组织实施

(一)计划制定。每年下半年,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开展下一年度农民培训计划申报,各部门要围绕产业发展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出培训专项需求,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商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农民培训各专项计划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根据预算管理和转移支付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中统筹下达农民培训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下达农民培训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

(二)机构遴选。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必需的教学、实践、管理等条件,包括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培训班根据培训需要落实到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各级认定的乡村振兴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市县。

(三)培训合同(任务书)。农业农村部门应与培训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向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书,明确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期限、质量要求、跟踪指导服务要求等内容。

根据培训项目需要,培训机构可与现场教学、实践实训、线上学习的实际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质量要求、费用结算等事项。

(四)开班计划。培训机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周密制定开班计划,明确课程、师资、教材、参观、实训、食宿、安全保障等内容,上传农民培训数字化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更改的要经原程序核准。

课程安排采用实训+理论、线上+线下融合等培训模式。三天以上培训原则上都要开展线上课程,线上课程不低于2学时,且不高于总学时的30%(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培训现场实践教学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经营管理型培训现场教学时间不得高于二分之一。

(五)报名审核。学员报名由相关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初审,农民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格实行先入库、后培训,未录入人才库的学员由农民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录入农民培训数字化管理系统,才能通过学员审核。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到时进行复核。其中,省级培训报名人员审核,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以上将报名名单反馈学员所在地农民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不符合条件报名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学员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身份审核、参训层级审核、参训次数审核。要综合运用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身份甄别,学员在同一年度内最多参加2次培训,且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组织的培训只能参加1次,省级培训只能参加1次。

(六)班级管理。培训机构要专门落实跟班班主任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课堂纪律,确保学员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掌握开班情况、学员满意度及意见建议等,并将相关情况作为评价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七)费用结算。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机构要及时整理培训材料,包括:培训机构承办凭据、开班通知、报到签到单、课程安排、费用清单、相关照片等,报请培训主管部门验收。经培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补助资金所在部门(单位)按照培训项目合同约定和验收情况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年度培训费用结算完毕,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度及时做好培训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训后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后跟踪服务,按照谁承担谁负责、谁授课谁服务的原则,建立跟踪服务机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推介、交流平台、在线服务等培训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指导服务。

四、资金使用及监管

(一)资金使用范围。农民培训补助资金可用于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资源开发、技能大赛、信息宣传、统计监测、学员保险等相关开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培训补助资金支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中央和省级农民培训资金可在完成相应培训任务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等各项费用开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无技术职称人员,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乡土人才(含新农匠、技术能手等)分别参照副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按照行政级别参照执行,处级干部、厅级干部分别参照副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授课老师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参照相关标准,原则上与讲课费一并纳入培训费支出。

(二)培训过程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本级培训项目严格实施过程监管,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开班计划,确保参训率和培训质量,切实做好对每一个培训班次的项目验收。根据课程内容实用性、时效性、班级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学员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私自分包、转包培训任务以及监督检查发现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培训任务承担资格。

(三)培训绩效评价。各级要建立农民培训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由各市会同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农民培训项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绩效自评基础上开展复评,对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排名并公布。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反馈有关市县和单位并督促整改。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每年绩效评价通知文件。

(四)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得分直接折合为当年各地农民培训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得分,并将评价结果抄送当地党委政府人才主管部门,作为当地考核依据。评价结果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农民培训计划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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