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一批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村庄整治办)、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培育建设工作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等精神,拟对2021年开始建设的第一批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开展验收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对象
浙江省第一批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示范带”)。
二、工作程序
验收评价工作按照县自验、市复核、省评价程序进行。
(一)县自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村庄整治办)、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照示范带培育建设标准、申报内容、培育建设指南和绩效评价表,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形成验收报告,于12月9日前向设区市报送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县级验收报告、绩效自评表及得分说明;
2.示范带培育建设全周期表(附件3);
3.县级培育建设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工作举措、资金投入、培育成效、问题不足、下步安排等。
(二)市复核。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村庄整治办)、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复核组开展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12月16日前连同县(市、区)报送的其他验收有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省级评价。
(三)省评价。在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浙江大学生态规划与景观设计研究所)于12月下旬赴各地对第一批示范带培育建设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价。
省对示范带进行实地绩效评价时,县(市、区)应准备好附件4中明确的各项档案资料备查,并确保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查实后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省评价重点
(一)项目完成情况。示范带申报表明确的示范带培育建设各类项目,特别是省补助资金涉及的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补项目)是否已全面完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是否与示范带申报表相符,建设效果、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二)培育建设实绩。通过培育建设是否全面达到《通知》提出的“四方面带”打造标准和示范带培育建设指南有关要求。
(三)建设投入情况。省补助资金涉及的各建设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省、市、县、乡各级财政投入和村集体、农户、社会投入实际到位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示范带培育建设中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项目变更报批情况;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支出合理性、合规性,资金拨付、入账的手续和凭证完整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服务、督促、检查情况。具体评价内容详见绩效评价表(附件5)。
四、结果运用
根据《验收办法》,评价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0分以上的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要求得分85分以上,每个等次的示范带数量原则上为本批次示范带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根据省级评价结果拨付第二批省补助资金。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示范带应在一年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收回已预拨资金。
宁波市的示范带参加省统一验收评价,结果运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宁波市另行制定。
为做好工作衔接,请各市确定一名联络员,于12月9日前将名单报我办。联系人:陈峰,电话:0571-86757569、13905703014。
附件:1.浙江省第一批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名单
2.浙江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培育建设工作验收申请表
3.浙江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培育建设全周期表
4.浙江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培育建设工作档案资料收集要求
5.浙江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培育建设绩效评价表附件1-5.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