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65-2022-0027 浙农法发〔2022〕12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

2022-12-21 16:46:44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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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3年1月18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裁量基准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共性内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六、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七、《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初次违法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年内2次以上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对单位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

生产经营假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

生产经营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2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7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8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9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0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1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2

涂改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初次违法的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两年内两次违法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4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初次违法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两年内两次违法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内两次违法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

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两年内两次违法的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7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

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8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

两年内两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面积100亩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面积100亩以上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初次违法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备注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指本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违法行为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

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5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7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8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9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下,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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