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2-01588 | 有效性: | 失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2-12-18 |
文件编号: | 浙农法发〔2022〕12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2-0027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3年1月18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说 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裁量基准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共性内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六、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七、《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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