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6-22 16:43:18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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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2日

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粮油生产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有效发挥补贴政策效能,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对种粮成本增加的压力,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围绕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坚持动态性、及时性、有效性原则,通过采集化肥、农药等主要农资价格,测算农资成本变化情况,分析对种粮收益影响,建立成本变化与种粮补贴联动调整机制,构建完善农民种粮收益保障体系,稳定农民种粮收入预期。

二、农资成本测算

(一)监测作物品种。以水稻为监测作物,以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作为种粮补贴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农资价格监测。在全省选择一定数量农资经营店作为农资价格固定监测点,对水稻生产常用且用量较大的大宗化肥和农药品种价格进行监测。

(三)监测时间。在每年3月和6月,分两次进行价格监测。

(四)成本测算。每年3月以早稻生产化肥农药使用定额标准、6月以单季稻生产化肥农药使用定额标准,作为亩均化肥农药用量标准。依据所监测的化肥、农药价格,测算出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

三、补贴动态调整

(五)补贴名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以下简称“动态补贴”)。 

(六)基准设定。以2020年全省水稻种植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为基准。

(七)触发条件。通过监测,当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比2020年基准上涨超过50元(含)时,启动年度动态补贴。

(八)补贴标准。动态补贴标准为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30%(向上取整)。在中央和省补贴基础上,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建立地方种粮动态补贴机制,加大粮油生产扶持力度。

(九)补贴启动。动态补贴一年补贴一次。在3月和6月两次监测中,仅一次达到触发条件,以该次监测数据作为补贴标准测算依据,启动动态补贴;如3月达到触发条件,6月再次达到触发条件并且成本增加额度比3月增加额度超过30%,则以6月成本数据测算动态补贴标准,并作为全年动态补贴发放标准。

(十)政策延续。如连续三年启动动态补贴,则第四年综合考虑整体综合成本情况,适当调整省级粮油规模种植补贴标准,并同步将基准年份调整为上一年度。

四、补贴资金发放

(十一)补贴对象。全年稻麦油菜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主体。

(十二)发放程序。动态补贴的申报、核定、公示、发放等程序,与省级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同步进行。

五、工作落实

(十三)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资成本测算结果提出动态补贴标准,并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动态补贴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成本测算和价格监测,省统计局、省供销社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参与。省财政厅负责动态补贴资金保障,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地要落实好属地责任,鼓励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健全相应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

(十四)补贴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做好动态补贴政策落实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充分发挥动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构建“粮补直达”多跨场景应用。开发建设“粮补直达”应用场景,打通农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统计、粮食物资、金融等部门业务数据,归集粮食政策、大户、耕地、种植、收购、贷款、保险等基础信息,集成补贴申报受理、种粮面积核实、补贴金额测算、补贴信息公示、主体确认补贴信息等功能到应用平台,实现动态补贴网上申请、网上发放、资金直达。

(十六)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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