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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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精神,加快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决定在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系统全面推行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法律效力等同于实物印章,在行政审批中依法有效。 (一)省级电子印章。启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见附件1)电子印章后,原使用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作废。使用范围和权限为: 1.审批权限为省农业农村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应出具的电子文书和电子证照上使用; 2.审批权限为省农业农村厅且委托设区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下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应出具的电子证照上使用,应出具的电子文书上使用受理机关的电子印章。 (二)市县级电子印章。审批权限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时应出具的电子文书和电子证照,原则上使用一枚电子印章。请各市、县(市、区)于10月底前在“浙江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http://seal.zj.gov.cn/homepage/first)”申请应使用的电子印章。 (三)电子印章配置和使用。 1.电子印章配置。行政审批权限为省农业农村厅的事项(含委托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事项和委托权限配置;行政审批权限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分配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根据事项和权限配置。 2.电子印章使用。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系统对接浙江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采用电子云签章方式提取电子印章用印。对在部建系统完成制证的事项,在审批系统尚未与部建系统完成对接改造前,所涉及事项的制证需将电子证书套打模板信息下载到本地,手动上传到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系统后用印。对在自建系统完成制证的事项,按照原方式用印。 二、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系统自动生成。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系统根据申请基本信息、电子表单数据、审批环节形成数据等,经审批核实,自动获取证照上的必要字段,在办结时自动生成电子证照并同步推送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中事项文号编写规则除有调整外(详见附件2),其他事项继续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农业农村系统“最多跑一次”事项文号的通知》(浙农政发〔2020〕1号)编写。 (二)实时推送申请人。办结后,申请人可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在“我的办事记录”中领取申请事项的电子证照。 (三)纸质证照按需获取。申请人需要纸质证照的,核发部门应根据申请人需求寄送套打或彩打的纸质证照。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未开通选择需要纸质证照功能前,仍按原方式寄送。 三、有关要求 (一)及时交回作废印章。作废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详见附件3),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义乌市农业农村局,在电子印章启用后10日内交回省农业农村厅机要室(1号楼3楼304室)。 (二)严格管理电子印章。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电子印章管理,明确电子印章管理员,严格按事项和权限规范配置,不得借用审批人员账号使用电子印章,严防错用乱用。 (三)规范管理电子证照。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前,审批各环节人员要按照事项证照内容逐一核实,规范制作,确保电子证照使用准确无误。 附件: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 2.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文号编写规则调整表 3.原“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专用章”配发清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