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3-0138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3-06-21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根据2023年度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要求,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4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浙财农〔2023〕27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基〔202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任务。中央明确,2023年至2027年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体到浙江,中央财政按照每村30万元安排补助资金,每年支持458个村。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支持内容、分配因素与中央补助资金保持一致。各地要按照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量指标,认真选择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村作为扶持对象,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确保把这些村打造成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样板村,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二、把握范围条件。根据中央扶持村选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每年从26+4县中选择458个符合条件的村组织实施。扶持村的选点条件除符合《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要求: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具体举措和实践基础,近年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有效;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发展意愿强烈、有广泛共识,具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资源、资产、区位、产业基础等条件。2018年至2022年已经获得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村和年集体经营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一般不纳入此轮扶持范围。
三、认真谋划项目。原则上应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对每年纳入扶持范围的村,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坚持靶向发力、因村施策,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强扶持发展项目的统筹谋划,逐村分析研究、排出项目、落实责任、推进实施,坚决避免搞“大呼隆”、简单用财政兜底;结合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围绕强村公司、“飞地”抱团、“片区组团”等市场化运营模式,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新作用。
四、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和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县级实施方案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要严格落实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制度,及时把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拨付到支持对象,扎实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做好工作总结。要切实加强指导服务、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方案实施项目,按规定使用资金。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落实。要及时将项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省级备案,有关项目资金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开展抽查,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不定期通报到各县(市、区),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的绩效因素。
附件:1.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量化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2.有关县(市、区)名单附件1-2.pdf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