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3-01415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3-07-12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3-07-12 16:02:41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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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我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各市汇总辖区意见后于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盖章)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反馈,反馈意见须载明“经市政府同意”。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改革处周平,电话:0571-86757725。

附件: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助力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为目标,统筹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完善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坚持便民便企,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确保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当事人办事少跑腿、更透明、减负担,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明确审批规范

(一)审批主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政府,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二)审批范围对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包括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三)分级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对于拟流转农村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5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批。500亩(含)以上、1000亩(不含)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1000亩(含)以上、5000亩(不含)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5000亩(含)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乡(镇)、跨县(市、区)、跨市的审批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资格审查条件。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因擅自改变农村土地用途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审核条件。流转的农村土地、地上作物和设施权属清晰;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流转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再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必要时负责审核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

(六)申请审批材料。具体材料包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与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土地流转情况(含涉及水田、旱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计划用途、是否符合国家“非农化”种植用途管控法律政策要求等;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件;企业资信证明、守信承诺;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证明;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计划)等项目建设材料;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中标确认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拟流转所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承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明、委托流转书面委托书(其中委托村集体的需集体决议/会议纪要);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平面图。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能通过审批系统共享抓取的,免于提供)。发现提供虚假审批材料的,已经审批同意发放许可意见书的,撤销许可意见;未开展审批的,终止审批。

(七)审批程序。一是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中标确认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受委托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或通过公开交易平台中标签署中标确认书。受委托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是提交审批申请材料。受让主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批申请材料,具体由相应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承接。三是组织审查审核。相应层级人民政府于收到审批申请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于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等开展审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意见书。四是做好审后事务。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审批不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行政权许可意见书后,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告知相应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许可意见书。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风险防范。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推广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二)强化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指引等服务。审批通过后,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流转合同中土地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把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尊重农户意愿。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开展整村整组流转的,要经全体承包户书面委托。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开发利用、合同履行、风险防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流转土地超过本地控制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能否享受相关农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与风险防范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提高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加快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领导、组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和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与风险防范的牵头职责,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审查审核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建立定期会商与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情况。

(二)强化工作规范与支持保障。各地要抓紧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与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出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指南。强化工作档案管理,对审批的有关文件资料,按申请事项逐项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风险防控与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的联动机制,将审批与风险防控等情况作为政策扶持的前置条件。推进土地承包、流转数字平台建设,夯实管理服务工作基础。要落实工作保障经费。

(三)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与风险防控是一项新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强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与风险防控工作培训,省里每年组织一期业务培训班,各地也要分级组织相应培训工作。要营造良好氛围,科学精准推进工作,既确保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渠道畅通,又保障流转农村土地规范有序,维护好承包农户合法权益。要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更好地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则)。

附:浙江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与审批表(示范文本)附:浙江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与审批表(示范文本).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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