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3-01406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3-07-06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田间学校)复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7-06 15:43:02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发挥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完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经研究,决定对已认定的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开展复评,同时新增补一批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立足当地现代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结合农业农村教育培训规划,优化实训基地、田间学校建设布局,进一步推进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农村发展深度融合。

二、撤销依据

已认定的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发挥实训基地、田间学校作用的;

(二)学习、实训场地或师资团队不能满足培训需求的;

(三)近两年内没有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等任务的;

(四)经营主体因破产、解散等情形被注销的;

(五)经营主体或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案件的;

(六)农民培训抽查质量较差的或学员投诉较多的;

(七)农民培训工作被纪检等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

三、申报标准

(一)省级实训基地。

1.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且热衷于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2.经营主体和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管理规范,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形象良好;

3.产业特色明显,规模较大,生产技术领先,并且有满足学员学习、见习和实习的场所;

4.有技术过硬的土专家,有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且有指导学员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5.有容纳80人以上的多媒体教室,自有或就近有满足8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

6.交通便利,原则上基地离主要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站)不宜大于5公里;

7.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省级田间学校。

1.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领先,且热衷于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2.有一个可供30名左右学员学习的场所,并且有可供实践教学的试验实训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3.组建由农技专家、乡土专家(农民师傅)、教学管理人员等为师资的培训团队;

4.产业优势明显,具有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基础;

5.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对辖区内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展开一次全面调查,对于不宜再承接农民培训业务的单位要填写撤销登记表(附件1)。对有意向申报省级实训基地(田间学校)的单位,指导填写申请表(附件3)。

(二)汇总审核。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省级实训基地(田间学校),审核撤销登记表和申请表,并填写汇总表,于8月4日前报省农广校。

(三)评审认定。组织省级认定小组,按照《浙江省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方案》《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规定的建设标准,经现场查验、专家评审等环节,公示后公布认定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广校林钗,0571-86757201、18867502808;        赵怡萍,0571-86758161、18258889513。  

附件:1.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田间学校)撤销登记表

2.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田间学校)复评汇总表

3.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田间学校)申报表

4.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田间学校)申报汇总表附件1-4.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