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4-00961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4-10-28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浙江好稻米”推荐活动的通知

2024-10-28 14:23:17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粮食物资局:

为推动我省稻米生产优质化、绿色化、品牌化和产业化,进一步优化水稻品种结构,培育优质稻米品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浙江好稻米”推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好稻米推选

(一)组织方式

申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各地稻米生产加工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粮食物资局提出申报,每个主体申报推荐的产品不超过2个,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该市粮食物资局组织初评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各市推荐产品数量控制在15个以内。

(二)申报条件

浙江省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粮食加工企业等粮食生产、加工主体均可参加申报,并符合以下条件:

1.推荐稻米为省内种植,涉及的水稻品种经过审定或引种备案,名称必须真实且单一,品种复混的配制米不参评;

2.稻米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生产加工主体已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管理制度,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机械设备、检化验仪器,近两年未发生市场反馈的质量事故;

4.已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SC)标志的产品;

5.产品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美誉度;

6.在同等条件下,种植面积大的稻米生产加工主体,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复印件,如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6)认证证书,如ISO质量体系、HACCP、有机大米、绿色大米、无公害大米等(复印件);

(7)有效期内的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稻米送样要求:

每个申报的稻米产品2.5公斤以上,包装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同时需提供该稻米产品同一品种的稻谷1公斤。

(四)评价方法

1.评价内容。包括产品理化品质、食味品质、安全指标等方面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

2.评价标准。理化品质评分参照农业行业标准《食用籼米》(NY/T 595-2022)和《食用粳米》(NY/T 594-2022)进行;食味品质评价方法参照国家标准《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GB/T 15682-2008)进行;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品质检测。申报样品统一送到农业农村部稻米及制品质检中心对理化、安全、食味指标进行检测。

4.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组织专家对品质检测结果、品尝评定结果、安全指标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评定,选出“2024浙江好稻米”金奖产品和银奖产品。

二、奖项设置

设“2024浙江好稻米”金奖产品15个、银奖产品20个。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粮食物资局认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严格对照参评条件,做好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稻米样品、稻谷及推荐汇总表(附件2)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许剑锋,0571-86757883、15267073321;省粮食物资局粮食管理处蒋慧静,0571-85773043、15606635576。

附件:1.“2024浙江好稻米”申报表

2.   市“2024浙江好稻米”推荐汇总表附件1-2.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