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

2024-12-11 17:03:55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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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6号),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相关指标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及相关绩效指标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此次下达的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补上其他弱项短板,增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发展动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防返贫监测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 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杭州市 小计

38

13

常山县

48

1

淳安县

38

14

开化县

52


温州市 小计

686

15

龙游县

121

2

洞头区

38

16

江山市

46

3

平阳县

105


丽水市 小计

1434

4

苍南县

218

17

莲都区

148

5

文成县

181

18

青田县

48

6

泰顺县

106

19

缙云县

38

7

永嘉县

38

20

遂昌县

80


金华市 小计

357

21

松阳县

115

8

婺城区

85

22

云和县

95

9

武义县

148

23

庆元县

45

10

兰溪市

124

24

景宁县

708


衢州市 小计

377

25

龙泉市

157

11

柯城区

53


合计

2892

12

衢江区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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