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4-01149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4-12-24
文件编号:浙农机发〔2024〕13号 统一编号:


【文字解读】《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2024-12-24 17:34:33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要大力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我省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实施工作规范中明确要创新农机新产品鉴定认定渠道。针对急需适用农机产品鉴定难鉴定慢、获证产品证后监督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农机鉴定机制创新,强化证后监督,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农机试验鉴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信息化管理。为规范鉴定全流程管理,实现“一窗受理、分头实施”,统一通过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化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变更、注册管理等业务办理。

二是开展鉴定采信。对于急需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的鉴定,鉴定承担机构可以采信申请者提供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三是强化证后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实施的支撑作用,充分考虑发挥农机化管理系统作用,借助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力量,加大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有效性。

三、关键词解释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鉴定内容主要有安全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等。

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鉴定内容主要有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适用地区性能试验等。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单位: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

联系方式:0571-8675799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