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4-0087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4-05-31 |
文件编号: | 浙财农〔2024〕48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财农〔2024〕22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农作物受灾实际,现将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19防灾救灾”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根据浙财农〔2023〕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抓紧将防灾救灾资金落实到具体补助对象和项目,积极组织受灾地区做好农作物改种补种、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监管,加强责任落实和工作督导,按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规定用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指标分配表
2.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指标分配表
序号 | 市县 | 资金(万元) | 支持灾后设施修复和农作物恢复生长(亩) |
合计 | 1350 | 26312 | |
1 | 临安区 | 50 | 2000 |
2 | 建德市 | 150 | 3100 |
3 | 淳安县 | 50 | 2227 |
4 | 苍南县 | 350 | 5950 |
5 | 泰顺县 | 150 | 2300 |
6 | 文成县 | 150 | 3620 |
7 | 天台县 | 150 | 6000 |
8 | 仙居县 | 50 | 50 |
9 | 龙泉市 | 150 | 360 |
10 | 庆元县 | 50 | 160 |
11 | 景宁县 | 50 | 545 |
附件2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绩效目标表
转移支付名称 |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部 | 专项实施期 | 长期 | |||
省级财政部门 | 浙江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
市县财政部门 | XX县(市、区)财政局 | 市县主管部门 | XX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详见附件1 | ||||
其中:中央补助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支持灾后农业生产和设施修复,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 |||||
绩效目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支持灾后设施恢复和 农作物恢复生长 | 详见附件1 | |||
质量指标 | 用于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支出的比例 | 100% | ||||
时效指标 | 救灾资金下达6个月内预算执行率 | ≥80% | ||||
效益指标 | 成本指标 | 采购物资或服务价格 | 不超过市场价格 | |||
经济效益 指标 | 受灾地区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因灾损失 | 减少损失 | ||||
社会效益 指标 | 灾区农业生产秩序恢复 | 农牧渔业不出现大范围成灾 | ||||
可持续 影响指标 | 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 | 保持稳定 | ||||
满意度指标 | 技术指导 对象满意 度指标 | 受灾农民或防治服务组织满意度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