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4-00874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4-05-31
文件编号:浙财农〔2024〕48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

2024-07-09 18:02:20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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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财农〔2024〕22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农作物受灾实际,现将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19防灾救灾”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根据浙财农〔2023〕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抓紧将防灾救灾资金落实到具体补助对象和项目,积极组织受灾地区做好农作物改种补种、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监管,加强责任落实和工作督导,按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规定用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指标分配表

          2.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指标分配表

序号

市县

资金(万元)

支持灾后设施修复和农作物恢复生长(亩)

合计

1350

26312

1

临安区

50

2000

2

建德市

150

3100

3

淳安县

50

2227

4

苍南县

350

5950

5

泰顺县

150

2300

6

文成县

150

3620

7

天台县

150

6000

8

仙居县

50

50

9

龙泉市

150

360

10

庆元县

50

160

11

景宁县

50

545


附件2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绩效目标表

转移支付名称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专项实施期

长期

省级财政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省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市县财政部门

XX县(市、区)财政局

市县主管部门

XX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资金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详见附件1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

年度目标

支持灾后农业生产和设施修复,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绩效目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支持灾后设施恢复和

农作物恢复生长

详见附件1

质量指标

用于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支出的比例

100%

时效指标

救灾资金下达6个月内预算执行率

≥80%

效益指标

成本指标

采购物资或服务价格

不超过市场价格

经济效益

指标

受灾地区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因灾损失

减少损失

社会效益

指标

灾区农业生产秩序恢复

农牧渔业不出现大范围成灾

可持续

影响指标

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

保持稳定

满意度指标

技术指导

对象满意

度指标

受灾农民或防治服务组织满意度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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