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4-0092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4-09-11 |
文件编号: | 浙农机发〔2024〕9号 | 统一编号: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工作部署,更好地拉动农业领域投资、增加先进产能、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等要求,制定新的《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补贴对象为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是扩大补贴种类和提高补贴标准。中央农机补贴种类由原来的7大类机具扩大至15大类机具。具体补贴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微耕机、打(压)捆机等。
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1.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2.20马力以上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采棉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按照《通知》的最高报废补贴额确定,都相应提高补贴比例。3.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4.水稻插秧机按照《补充通知》的最高报废补贴额确定,大幅提高补贴比例。5.其他机具报废补贴标准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30%予以分类测算,按就高原则确定补贴标准。
三是报废条件。报废农机应为我省各县(市、区)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或申请人能提供其权属证明的机具。报废机具原始权属证明遗失的,可由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报废的农机应符合相关产品报废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四是回收拆解企业要求。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五是资金保障途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由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予以支持。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2024年6月17日起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机具,可按本方案有关要求及补贴标准执行。
三、关键词解释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更新。
更新补贴:是指农民购买农机具的享受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
同种类机具:是指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上具有相似性的机具。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是指符合条件并承担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是指发行期限较长、具有明确用途的国债。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解读人:朱松涛,联系方式:0571-8675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