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5-0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5-01-22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文字解读】《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政策解读
一、主要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规定: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拟订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二、制定目的
植物检疫措施,是农业有害生物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和前置手段。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相关规定,原浙江省农业厅于2009年公布了《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16 年进行了增补。近年来,我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出现新变化。为应对植物疫情变化新形势,更好地突出重点、集聚资源,我厅按照“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订原则,结合浙江实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以进一步提升检疫监管效能。
三、主要内容
1、《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确定了马铃薯环腐病菌、甘薯小象甲、甘薯茎腐病等3种有害生物。
2、根据上述3种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及危害特点,确定相对应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形成了《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植物疫情检疫监管、监测、调查和处置等工作,坚决阻截植物疫情扩散蔓延,确保我省农业生产、生态安全。
4、根据植物检疫相关法规要求,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检疫,生产、调运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处置。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0571-8675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