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4-01160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生成日期:2024-06-21
文件编号:浙农计发〔2024〕16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

2025-02-17 14:42:25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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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做好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提高政策效能、资金绩效,经报农业农村部同意,现将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6),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省里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配套下达任务清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根据资金支出方向、安排额度、任务清单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具体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明确实施要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绩效目标、监管措施等,优化资金审核拨付,尽快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相关项目应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确定,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各地要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做好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落实政策执行和资金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绩效监管、动态跟踪调度等措施。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对以前年度剩余的资金,由当地根据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同一专项内统筹使用。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移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政策公开。要充分利用“惠农直通车”“农e富”等应用,全面梳理公开转移支付资金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可及度。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加强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对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总结,扩大政策和资金项目的引领影响力、辐射带动力。

四、落实信息报送。各地于7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方案任务落实计划及《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7)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报送工作,每月上报已下达的2024年度所有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单位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信息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绩效评价的范围,并与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挂钩。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方向)(除南浔区渔业发展循环试点任务)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由省海洋经济发展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区)任务清单由宁波市根据中央资金额度和省定任务另行制定。


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wps

附件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wps

附件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wps

附件4.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wps

附件5.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wps

附件6.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wps

附件7.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表.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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