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考评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8-12-19 10:26:29

信息来源:浙江省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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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省“千企结千村、消灭薄弱村”暨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现场推进会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考评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总结。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对照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并围绕2018年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目标任务进展、工作措施成效、存在问题及2019年工作计划安排等内容,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

二、开展自查评分。各县(市、区)要围绕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数量(总收入10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增速、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村占比、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工作措施等内容,进行逐一对照检查,并据实自查评分。

三、确保数据真实。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收入会计核算,2018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统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项收入应以年度内开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为准,辅以银行对账单、租赁合同、经营协议等证明材料,确保收入数据真实、完整、有效,严防数据造假。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市要汇总审核所辖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省定集体经济薄弱村收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经市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于2019年1月5日前报送省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省定集体经济薄弱村收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电子稿务必于2018年12月21日前先行预报(发送至zjnyt@163.com邮箱)。

省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组织成员单位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抽查核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振航、邵瑶瑶;电话(传真):0571-86757730。

附件:1.2018年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考核评分表

2.2018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

3.省定集体经济薄弱村收入情况统计表

4.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会计核算口径


浙江省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12 月17日  


附件1

2018年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说明

自查得分

省评得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到2018年底,“26+3”县的薄弱村消除(是指总收入达到10万元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2/3,其他县的薄弱村全部消除。

25分

消除数量未达标的,扣25分。



2.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增收不低于上年全省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增速(10.4%)。

10分

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速低于上年全省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增速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3.到2018年底,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村数占比达到85%以上。

25分

未达到比例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25分扣完为止。



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工作措施

1.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建立领导分片包干、部门结对帮扶工作目标责任制。

8分

未建立“千企结千村消灭薄弱村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的,扣1分;党委常委会会议未专题研究的,扣2分;未建立消除薄弱村目标责任制的,扣2分,领导干部未分片包干的,扣2分,部门未结对帮扶的,扣1分。



2.建立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台账,制定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政策意见,加强村级组织领导班子队伍建设。

10分

未建立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台账的,扣4分;未出台“千企结千村消灭薄弱村”专项行动政策意见的,扣4分;村级组织领导班子队伍建设不力的,扣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说明

自查得分

省评得分

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工作措施

3.安排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扶持资金,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县级财政建立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兜底保障制度。

12分

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扣5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未按省规定落实的,扣2分;县级财政未建立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兜底保障制度的,扣5分。



4.根据省里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收益管理办法政策情况,制定配套细化政策;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规定,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10分

未按省里要求制定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有偿交易政策或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扣5分;未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要求,未出台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措施的,扣5分。



合计

100分




市、县(市、区)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附件2

2018年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市、县(市、区)

总村数

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数

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数

总收入10万元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村数

XX市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市、县(市、区)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附件3

省定集体经济薄弱村收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名

总收入

经营性收入

备注







































































如有撤并村,在备注栏中注明“已撤并为XX村”。

市、县(市、区)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附件4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会计核算口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消薄”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支业务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

一、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组织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物资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租赁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租赁合同分年度平均记入。

(一)宅基地有偿选位。指申请农户均已取得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可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对地段较好的宅基地实行有偿选位,归村集体所有的收益部分可按宅基地有偿选位费记入“经营收入”。

(二)产品销售。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购代销产品,所得收入应扣除采购成本后记入“经营收入”。

(三)服务收入。村集体提供乡村保洁、绿化养护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扣除“雇员工资”等成本后计入“经营收入”;村集体成立的经营服务实体,其收入扣除成本后,上交的利润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指专项承包事项,即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专项承包金及村(组)办经济实体上交的利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已收讫农户、承包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上交的利润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发包及上交收入的实现。发包及上交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使用权年限,分年度记入相应科目。

三、投资收益。指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一)财政扶持资金投资运作。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未到村而直接交由国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基金形式运营的,取得的收入不能记入“投资收益”,可记入“补助收入”;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形成的资产,未明晰村集体产权或股份的,项目收益记入“补助收入”。

(二)集体资金出借。集体自有资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出借的,借款利息可记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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